当事人名称: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YAUK18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大用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贵烟路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对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生态特色农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合一”环评影响报告表》2022年6月6日通过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批复,2024年9月进行了自主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4年9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检查时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无标识标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容纳危险废物的容器无危险废物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5年9月30日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生态特色农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合一”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30日现场拍摄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照片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吴**)。(证明: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无标识标牌(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容纳危险废物的容器无危险废物标签))。
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责令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0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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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六盘水环六责改〔2025〕3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LYAUK18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大用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贵烟路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对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生态特色农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合一”环评影响报告表》2022年6月6日通过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批复,2024年9月进行了自主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4年9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检查时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但无标识标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容纳危险废物的容器无危险废物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5年9月30日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生态特色农产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三合一”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30日现场拍摄的危险废物暂存间照片3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吴**)。(证明: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无标识标牌(即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容纳危险废物的容器无危险废物标签))。
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责令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贵州轻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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