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六盘水市辖区内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属地海事处(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吨及以上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六盘水市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市级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参加:
(一)发生一次人员受伤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六条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九条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市辖区的,作为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企业资质核查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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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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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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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地点 |
约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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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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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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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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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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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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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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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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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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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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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约谈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六盘水市辖区内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属地海事处(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吨及以上1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六盘水市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市级交通运输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参加:
(一)发生一次人员受伤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六条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九条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市辖区的,作为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企业资质核查和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价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地方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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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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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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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约谈部门和被约谈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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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约谈人(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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