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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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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1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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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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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07 13:38   作者: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各市州地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现就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由国家统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发放对象范围
    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
   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三、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及资金保障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2010年1月至12月,每位孤儿每月补发360元。从2011年1月起,我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
(二)资金保障。自2011年1月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46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承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具体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工作经费。由于基层工作量较大,各地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孤儿供养工作经费,以保障孤儿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附件1),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凡未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各市(州、地)民政部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利机构填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及时上报。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并申请本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对照审核各地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后,将会同财政厅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各市(州地)、省直管县(市、区、特区),年终决算,多的结转,少的追加。
(二)发放方式。各市(州、地)和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准确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录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为便于系统对接,全省将统一指定开户银行。特殊情况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但要报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发放和监管手续。
(三)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基础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每季度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孤儿死亡的;被依法收养的;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四)档案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和福利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孤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对孤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五)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利机构孤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将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发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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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7    

各市州地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现就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由国家统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党和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发放对象范围
    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也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其父母服刑证明。
   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三、发放标准、发放渠道及资金保障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2010年1月至12月,每位孤儿每月补发360元。从2011年1月起,我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5年调整一次。
(二)资金保障。自2011年1月起,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和省按照月人均46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承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具体标准,并建立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三)工作经费。由于基层工作量较大,各地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孤儿供养工作经费,以保障孤儿供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发放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附件1),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审批同意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凡未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的散居孤儿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相关材料,重新审核申领资格。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各市(州、地)民政部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利机构填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及时上报。同时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并申请本年度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对照审核各地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后,将会同财政厅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各市(州地)、省直管县(市、区、特区),年终决算,多的结转,少的追加。
(二)发放方式。各市(州、地)和县(市、区)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准确发放资金。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录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料,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为便于系统对接,全省将统一指定开户银行。特殊情况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但要报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并严格发放和监管手续。
(三)动态管理。各级民政部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基础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每季度更新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孤儿死亡的;被依法收养的;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四)档案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和福利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孤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对孤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五)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福利机构孤儿保障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将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对发放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省民政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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