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殡葬救助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维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六枝特区户籍的困难群众,享受基本丧葬补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五保供养户。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及其它).
第三条对困难群众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实行免费。
(一)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1.六枝特区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
2.遗体在殡仪馆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
3.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
4.三年内的骨灰寄存费。
5.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二)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死亡人员,无名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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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财政局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丧葬费对殡仪馆进行直补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经办人需向特区民政局殡管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持特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交六枝殡仪馆,即可直接进行相应费用的减免。
(一)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困难证明(任一).
1.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重点优抚对象需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优抚对象证明.
3.“五保”供养户需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的五保证明.
4.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
5.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由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或特区民政局审核确定为自然灾害死亡的说明。
(四填写完成 《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第五条市、特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经费按4:6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特区民政专户后,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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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馆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额与特区民政局进行结算.
第六条困难群众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特区民政局为殡葬救助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指导并据实出具证明材料,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区民政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第九条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特区民政局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特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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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殡葬救助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枝特区殡葬救助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丧葬需求,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维护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六枝特区户籍的困难群众,享受基本丧葬补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五保供养户。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及其它).
第三条对困难群众基本火化丧葬费用实行免费。
(一)基本火化丧葬费用。
1.六枝特区范围内的遗体汽车接运费。
2.遗体在殡仪馆冷藏(大柜)3天内的费用。
3.普通平板火化炉火化费。
4.三年内的骨灰寄存费。
5.400元以内的骨灰盒1个。
(二)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城市“三无”死亡人员,无名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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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财政局按每具1000元的火化基本丧葬费对殡仪馆进行直补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经办人需向特区民政局殡管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持特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交六枝殡仪馆,即可直接进行相应费用的减免。
(一)死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困难证明(任一).
1.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所在乡镇社会事务办或低保办出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重点优抚对象需持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优抚对象证明.
3.“五保”供养户需持“五保”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由特区民政局出具的五保证明.
4.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
5.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由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或特区民政局审核确定为自然灾害死亡的说明。
(四填写完成 《六盘水市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第五条市、特区两级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丧葬补贴经费按4:6比例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入特区民政专户后,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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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馆每季度根据实际发生额与特区民政局进行结算.
第六条困难群众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特区民政局为殡葬救助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指导并据实出具证明材料,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特区民政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第九条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特区民政局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特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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