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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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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宗委
2023-11-23 11: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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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3 11:17   作者:   来源: 贵州省民宗委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民宗办发〔2023〕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市州民宗委(局):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的具体要求,扎实推动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衷心拥护“两个确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实践和伟大成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和巨大成就,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生动场景。

  第三条  基地要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四个共同”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增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基地以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推动贵州建设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为己任,结合实际,加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五条  基地由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命名,是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功能和意义的重要平台。包括革命历史纪念类、科研教育文博类、旅游景区景点类、社会服务单位类、产业发展企业类及其他类型等6个类别。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以“四个共同”“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的理念为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为核心。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民族政策的感召下,各族人民团结友爱,携手奋进,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向往,共同守护好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二)特色优势突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立足区域、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地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扩大影响辐射面。

  (三)组织管理规范。有完整的配套设施,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组织实践体系。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教育实践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保障有力。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思想政治站位高、理论素养修养成熟的宣讲人员、讲解员和各族志愿者服务队伍等,能够长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能按要求接受省民宗委的指导,完成具体的任务建设内容。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或机构、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县(区、市)、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由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报省民宗委;省级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民宗委。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九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宗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二)开展实地调研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基地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经省民宗委党组集体研究审定;

  (六)对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进行公布,并予命名挂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要在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核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和载体,精心策划组织教育实践活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教育实践基地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增强实践效果,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基础。

  第十二条  基地要制定教育实践规划和工作计划,适时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基地要按工作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宗委。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民宗委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基地自评与第三方实地评估相结合。原则上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

  第十五条  省民宗委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各市(州)应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工作,并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在推荐申报和建设管理过程中,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工作上弄虚作假、不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单位,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决定;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省民宗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民宗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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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宗委    发布日期:2023-11-23    

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民宗办发〔2023〕4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市州民宗委(局):

  《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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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时代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建设的具体要求,扎实推动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衷心拥护“两个确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实践和伟大成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和巨大成就,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各民族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生动场景。

  第三条  基地要教育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四个共同”共同体意识,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四个与共”共同体理念,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增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基地以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推动贵州建设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模范省为己任,结合实际,加强民族领域意识形态风险防范,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五条  基地由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宗委”)命名,是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功能和意义的重要平台。包括革命历史纪念类、科研教育文博类、旅游景区景点类、社会服务单位类、产业发展企业类及其他类型等6个类别。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以“四个共同”“四个与共”“五个认同”的理念为目标,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为核心。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民族政策的感召下,各族人民团结友爱,携手奋进,共同追求美好生活向往,共同守护好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二)特色优势突出。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立足区域、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地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扩大影响辐射面。

  (三)组织管理规范。有完整的配套设施,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的组织实践体系。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教育实践活动,做到教育实践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建设保障有力。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思想政治站位高、理论素养修养成熟的宣讲人员、讲解员和各族志愿者服务队伍等,能够长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能按要求接受省民宗委的指导,完成具体的任务建设内容。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或机构、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县(区、市)、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由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报省民宗委;省级有关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民宗委。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九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宗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

  (二)开展实地调研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基地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五)经省民宗委党组集体研究审定;

  (六)对贵州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进行公布,并予命名挂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要在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实践核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和载体,精心策划组织教育实践活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教育实践基地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增强实践效果,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基础。

  第十二条  基地要制定教育实践规划和工作计划,适时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基地要按工作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宗委。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民宗委定期对基地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基地自评与第三方实地评估相结合。原则上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

  第十五条  省民宗委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六条  各市(州)应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工作,并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在推荐申报和建设管理过程中,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工作上弄虚作假、不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单位,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命名决定;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省民宗委督促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民宗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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