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规范》、《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检审验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23〕1号)文件规定,现对下列11台已达到使用年限、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和自行申请注销报废的拖拉机文书档案封存,其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主动将拖拉机送交合法的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处理,并在公示期内(60日)将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交回特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按规定封存拖拉机文书档案,并在《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对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相关信息实施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行负责。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携带行驶证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到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复核。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务必书面告知、督促拖拉机所有人将拖拉机作解体、报废处理,并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制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交由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进行集中销毁。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杜绝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或违规作业,及时消除农机安全隐患;对仍旧上路行驶、作业和继续使用已作废拖控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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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拖拉机牌证作废、注销登记的通告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规范》、《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检审验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23〕1号)文件规定,现对下列11台已达到使用年限、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年检和自行申请注销报废的拖拉机文书档案封存,其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予以注销并公告作废。
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主动将拖拉机送交合法的报废公司进行解体报废处理,并在公示期内(60日)将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交回特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按规定封存拖拉机文书档案,并在《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对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等相关信息实施注销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行负责。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携带行驶证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到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复核。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务必书面告知、督促拖拉机所有人将拖拉机作解体、报废处理,并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制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交由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进行集中销毁。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应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杜绝公告牌证作废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或违规作业,及时消除农机安全隐患;对仍旧上路行驶、作业和继续使用已作废拖控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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