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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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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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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1-06 09:30   作者:   来源: 农机监管股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的要求,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助力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各地可针对自身农业生产及产业发展需求,提出补贴范围增补请求,省级按年度开展增补测算,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常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二)创新产品。对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组织编制专项鉴定大纲、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制修订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审定公示,按年度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后调整,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

(三)优机优补。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即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同时予以激励补贴。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其他产品。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重点工作,选取对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和成套设备,利用省级资金进行补贴。各地可根据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级自行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户籍地或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应提交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实际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2)。

(四)补贴限额。个人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于资金使用和兑付进度较好的县(市、区、特区),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机者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资金统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和调整,按需组织开展县际间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县(市、区、特区)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特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所需资金,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列支,各县报废可使用资金额度,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五、操作实施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编制本区域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申请报补程序、核验制度、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报省级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省农业农村厅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按季度公示投档结果。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须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投档。

(三)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所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依法处置。

(四)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退回原因。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从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其中个人的购机补贴须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并及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完成资金确认结算,需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七)组织开展抽查。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兑付审核,确保资金发放迅速、精准。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区、特区)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地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意识。

(三)公开信息,加强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要健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24—2026年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x

附件2: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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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监管股    发布日期:2024-11-06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的要求,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助力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和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在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21大类47小类142品目纳入《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各地可针对自身农业生产及产业发展需求,提出补贴范围增补请求,省级按年度开展增补测算,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常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除列入部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的农机具和列入农机新产品创新产品外,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资质报告的有效期范围内。

(二)创新产品。对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的,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组织编制专项鉴定大纲、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制修订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按程序组织专家评议、审定公示,按年度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同意后调整,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

(三)优机优补。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即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同时予以激励补贴。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其他产品。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年度重点工作,选取对粮食生产、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急需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适用性强的农业装备和成套设备,利用省级资金进行补贴。各地可根据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级自行制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省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者户籍地或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的,应提交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实际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额见《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附件2)。

(四)补贴限额。个人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5万元,经营组织每年申请补贴机具台套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总共不超过2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原则上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于资金使用和兑付进度较好的县(市、区、特区),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机者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属约束性任务,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资金统筹。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和调整,按需组织开展县际间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县(市、区、特区)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特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所需资金,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列支,各县报废可使用资金额度,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五、操作实施流程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编制本区域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申请报补程序、核验制度、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报省级备案后实施。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上常年受理企业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省农业农村厅分批组织开展形式审核,按季度公示投档结果。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须通过现场验证后再进行投档。

(三)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所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依法处置。

(四)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退回原因。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补贴政策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从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其中个人的购机补贴须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并及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完成资金确认结算,需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

(七)组织开展抽查。有条件的县(市、区、特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补贴资金需求审核、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兑付审核,确保资金发放迅速、精准。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区、特区)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严格办理时限,省、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各地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意识。

(三)公开信息,加强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要健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24—2026年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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