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股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签署、保存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4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9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9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7、38、40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9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19号)第1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各业务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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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统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4年)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责任股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0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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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要求签署、保存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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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使用统计数据的处罚 |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43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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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1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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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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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4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9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9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7、38、40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39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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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 19号)第12条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按法律规定的时限、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12条。 |
政策法规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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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1.受理责任:对申报集体或个人表彰和奖励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 3.公示责任:依法对准予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不予表彰的,应当告知理由);制发评选表彰文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10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36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4条。 |
各业务股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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