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公通告〔2022〕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凡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若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收缴并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到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已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库、专店、专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严格限制药量,严禁向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无防伪标识的非法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经营场所严禁有明火设施。
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托运、夹带、私运烟花爆竹。
七、坚持“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枝特区公安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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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违法行为的通告
六特公通告〔2022〕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规定,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凡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运输、储存、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若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将依法收缴并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到许可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已取得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设立专库、专店、专柜,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和品种不得超过规定。严格限制药量,严禁向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严禁一证多点,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无防伪标识的非法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张贴“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严禁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放,经营场所严禁有明火设施。
六、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托运、夹带、私运烟花爆竹。
七、坚持“严打、严治、严防、严管”的方针,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枝特区公安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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