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正常发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划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与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到2015年底基本扭转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局面,建立适应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5000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农重点县和专项县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和堰闸、机井、水池(窖)及装机功率小于200千瓦的泵站等(含机电提灌站和水轮泵站)、流量小于0.5立方米/秒且灌溉面积100亩以上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含拦河坝等引水工程及配套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的各类农村小型饮水安全工程。
(四)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新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改革形式
小(1)型水库由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小(2)型可以单独或连片成立管理单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单位代管,或由乡镇、社区水利站及用水户协会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及其附属设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小(微)型饮水安全工程和烟水配套工程等设施,可以采取拍卖、流转等方式,明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和颁证;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和本村(组)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一)股份合作制。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二)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三)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按发包方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按合同规定向资产所有者交纳承包费。承包期一般为10年,最长可到20年。
(四)租赁。实现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权所有者只负责工程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租赁者在租赁期内独立进行市场经营,按合同交纳租金,租赁期满时应保证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价值。租赁期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
(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协会等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在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工程维修费用并专户存储。
(六)委托管理。由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管理。
四、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改革范围内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水利工程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2003年已完成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手续。
特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1)型及跨乡(镇、社区)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原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已批有编制但人员未到位的,要制定进人计划并尽快落实到位;未成立管理单位的,要成立单个工程或多个工程联合的水管单位。
2.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2)型及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小型水库要成立单个或多个工程联合的水管单位管理或明确由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管理。
特区水务局和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及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特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其人员、办公和维修养护等“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投资者所有或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特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特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对集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创新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管理模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明晰所有权;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确保工程主要功能和效益发挥;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合同签订必须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五、基本步骤
(一)组建机构、制定方案阶段
1.建立组织。成立以特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特区党委政府督查室、编委办、人资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审计局、司法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林业局、公安局、档案局、统计局、烟草专卖局、移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水务局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特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水改办”)于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特区水务局局长兼任,特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各乡镇、社区及村(居)两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社区和村(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方案制定、确权登记、总结验收等工作。特区水务局和乡镇、社区要全力推进当前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产权确定、清产核资等工作,特区编委办要会同特区人资社保局、水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整合全区相关水利人、财、物等资源要素,9月底前建立起“职能清晰、功能完善、权责明确”的基层水务管理体制;特区财政局、水务局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基金,建立稳定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特区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及林业局等部门要配合特区水务局强化对水资源的管理,形成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水务管理新格局,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以保护好水资源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区公安局、司法局负责矛盾纠纷的调处和维稳;特区党委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督查督导。
2.制定方案。各乡镇、社区根据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本乡镇、社区工作方案,并报特区水改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及培训。特区水改办于4月1日前组织召开改革动员和乡镇、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会。特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宣传省、市、特区的改革精神和我区实施方案;各乡镇、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一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加大改革宣传;三是采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和致全区农民朋友公开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特区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登记、颁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驻村指导人员进行培训。特区水改办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调查表、台账、宣传画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二)调查摸底、定界确权阶段
1.调查摸底。各乡镇、社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农灌(蓄、引、提)和饮水工程”分类进行调查、统计、造册和汇总,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填写、审核及数据统计。
2.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全区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都应按有关规定在改制前划定管理范围。先要进行实地查勘,要求每个塘、库(引水、提水工程)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清楚、控制灌溉面积(人畜受益数量等)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和供水价格、取水方式明确。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规定拍卖、承包、租赁的时间。
3.界定产权。在完成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指导村(居)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4〕7号)和《水利部1994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水财〔1994〕178号)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别逐一讨论并确定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经三分之二的受益农户代表同意后,报特区领导小组审批,并在该乡(镇)社区和村(居)两级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
4.确权登记。公示期满后,以村(居)为单位再次进行复核后进行确权登记,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特区水务局、乡镇、社区和产权所有者各保存一份。同时,由特区水改办进行整理归类并建立台账,经特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存档。
(三)明确形式、分类指导、颁发权证阶段
1.明确改革形式。在权属关系清楚的情况下,因地制宜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所有权人在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者同意后采取股份合作制、拍卖、承包、租赁、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其中一种形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改革。
2.资产评估。凡需要进行拍卖、承包、租赁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均须根据工程投入情况,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将工程设施、工程占地及水资源分割开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核实和分类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规模较小的,也可批准由乡镇、社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单个工程的竞标底价;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确定底价。根据工程投入,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确定底价的依据。评估价以工程产权地价和工程建成投入价之和作为基数加经济效益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工程现状和经营前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按任务确定。
4.拍卖竞标或承包、租赁竞标。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管理权拍卖会要在特区水务局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及司法等部门的参与下,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所有者代表召开。拍卖大会要提前张榜公布,告知全体产权所有者和村民,广泛地发动群众参加并参与竞标,公开确定竞标人和明确中标人。承包和租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同样采用竞标方式确定承包(租赁)人和承包(租赁)费。
5.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须及时完善工程拍卖、承包、租赁相关手续并办理公证。获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要确保资产保值增效。
6.资金管理。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由出资人收回,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原则上用于原水利工程的改造更新,也可以用于工程改革覆盖区配套农田水利新建工程(包括股份合作),不得用于其它工程,否则视为挪用专项资金将进行严肃处理。改造更新或新建工程的立项,应报特区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动用资金。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等改革的经费可从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中列支。
7.颁发权证。在公示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数据准确的基础上,由所有权人(个人或单位)向特区水改办提出办证申请,经特区领导小组审核,程序合法、手续完善的,报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由特区人民政府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颁发《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或《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
8.资料归档。各乡镇、社区须对改制的各项水利工程建档立卡,所有资料一式四份,产权所有者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同时分别上报特区财政局、水务局各一份。
(四)总结验收阶段
特区及乡镇、社区两级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完善档案资料,申请水利部、省和市验收。
六、保障措施
我区作为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区,为确保今年内全面完成全区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乡镇、社区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考核机制。特区人民政府将把乡镇、社区改革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各乡镇、社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并精心组织实施。特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社区给予项目资金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社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工作纪律。改革工作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性大,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社区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有准备、有步骤、有目标、因地制宜地推进。要强化法制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改制后的服务;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任何有损工程防洪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工程用途,不得擅自减少服务范围及要求,严禁哄抬水价等不规范行为。对不遵守合约的,产权所有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产权所有方可依法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
(三)加强业务指导。特区水改办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社区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改革政策、水利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革方法等相关改革业务培训,加强交流学习,开展督促检查。
(四)加大经费投入。特区及乡镇、社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五)坚持依法推进。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蓄意破坏改革有序推进的人和事将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社区及特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15日及月底前向特区水改办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和效益正常发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划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与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到2015年底基本扭转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主体缺位、管护责任不明确、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的局面,建立适应区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5000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农重点县和专项县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和堰闸、机井、水池(窖)及装机功率小于200千瓦的泵站等(含机电提灌站和水轮泵站)、流量小于0.5立方米/秒且灌溉面积100亩以上的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含拦河坝等引水工程及配套渠道和渠系建筑物)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的各类农村小型饮水安全工程。
(四)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新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三、改革形式
小(1)型水库由国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小(2)型可以单独或连片成立管理单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单位代管,或由乡镇、社区水利站及用水户协会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库及其附属设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机电提灌站、水轮泵站),小(微)型饮水安全工程和烟水配套工程等设施,可以采取拍卖、流转等方式,明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进行确权和颁证;也可以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和本村(组)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一)股份合作制。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二)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三)承包。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按发包方的意愿进行管理和经营,按合同规定向资产所有者交纳承包费。承包期一般为10年,最长可到20年。
(四)租赁。实现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权所有者只负责工程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租赁者在租赁期内独立进行市场经营,按合同交纳租金,租赁期满时应保证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价值。租赁期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
(五)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组建用水协会等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机构、确定水价及管理费用,按国家规定每年在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的工程维修费用并专户存储。
(六)委托管理。由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或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管理。
四、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改革范围内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水利工程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2003年已完成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同手续。
特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1)型及跨乡(镇、社区)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原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已批有编制但人员未到位的,要制定进人计划并尽快落实到位;未成立管理单位的,要成立单个工程或多个工程联合的水管单位。
2.其他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2)型及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小型水库要成立单个或多个工程联合的水管单位管理或明确由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管理。
特区水务局和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及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特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其人员、办公和维修养护等“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投资者所有或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特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特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对集体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创新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管理模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明晰所有权;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和经营权,确保工程主要功能和效益发挥;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合同签订必须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五、基本步骤
(一)组建机构、制定方案阶段
1.建立组织。成立以特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特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政府法制办主任、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特区党委政府督查室、编委办、人资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审计局、司法局、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林业局、公安局、档案局、统计局、烟草专卖局、移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水务局分管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特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水改办”)于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特区水务局局长兼任,特区水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各乡镇、社区及村(居)两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社区和村(居)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方案制定、确权登记、总结验收等工作。特区水务局和乡镇、社区要全力推进当前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产权确定、清产核资等工作,特区编委办要会同特区人资社保局、水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整合全区相关水利人、财、物等资源要素,9月底前建立起“职能清晰、功能完善、权责明确”的基层水务管理体制;特区财政局、水务局要成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基金,建立稳定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特区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及林业局等部门要配合特区水务局强化对水资源的管理,形成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水务管理新格局,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以保护好水资源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区公安局、司法局负责矛盾纠纷的调处和维稳;特区党委政府督查室要做好督查督导。
2.制定方案。各乡镇、社区根据特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本乡镇、社区工作方案,并报特区水改办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及培训。特区水改办于4月1日前组织召开改革动员和乡镇、社区相关人员的培训会。特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宣传省、市、特区的改革精神和我区实施方案;各乡镇、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一是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加大改革宣传;三是采用宣传车、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和致全区农民朋友公开信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特区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登记、颁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驻村指导人员进行培训。特区水改办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调查表、台账、宣传画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二)调查摸底、定界确权阶段
1.调查摸底。各乡镇、社区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农灌(蓄、引、提)和饮水工程”分类进行调查、统计、造册和汇总,各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填写、审核及数据统计。
2.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全区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都应按有关规定在改制前划定管理范围。先要进行实地查勘,要求每个塘、库(引水、提水工程)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清楚、控制灌溉面积(人畜受益数量等)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和供水价格、取水方式明确。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规定拍卖、承包、租赁的时间。
3.界定产权。在完成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指导村(居)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4〕7号)和《水利部1994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水财〔1994〕178号)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别逐一讨论并确定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经三分之二的受益农户代表同意后,报特区领导小组审批,并在该乡(镇)社区和村(居)两级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
4.确权登记。公示期满后,以村(居)为单位再次进行复核后进行确权登记,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特区水务局、乡镇、社区和产权所有者各保存一份。同时,由特区水改办进行整理归类并建立台账,经特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存档。
(三)明确形式、分类指导、颁发权证阶段
1.明确改革形式。在权属关系清楚的情况下,因地制宜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所有权人在乡镇、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者同意后采取股份合作制、拍卖、承包、租赁、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其中一种形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改革。
2.资产评估。凡需要进行拍卖、承包、租赁的国有或集体资产,均须根据工程投入情况,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将工程设施、工程占地及水资源分割开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核实和分类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规模较小的,也可批准由乡镇、社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单个工程的竞标底价;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确定底价。根据工程投入,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确定底价的依据。评估价以工程产权地价和工程建成投入价之和作为基数加经济效益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工程现状和经营前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按任务确定。
4.拍卖竞标或承包、租赁竞标。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管理权拍卖会要在特区水务局指导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及司法等部门的参与下,由村(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所有者代表召开。拍卖大会要提前张榜公布,告知全体产权所有者和村民,广泛地发动群众参加并参与竞标,公开确定竞标人和明确中标人。承包和租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同样采用竞标方式确定承包(租赁)人和承包(租赁)费。
5.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须及时完善工程拍卖、承包、租赁相关手续并办理公证。获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要确保资产保值增效。
6.资金管理。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由出资人收回,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账核算,专款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原则上用于原水利工程的改造更新,也可以用于工程改革覆盖区配套农田水利新建工程(包括股份合作),不得用于其它工程,否则视为挪用专项资金将进行严肃处理。改造更新或新建工程的立项,应报特区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动用资金。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等改革的经费可从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中列支。
7.颁发权证。在公示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数据准确的基础上,由所有权人(个人或单位)向特区水改办提出办证申请,经特区领导小组审核,程序合法、手续完善的,报请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由特区人民政府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颁发《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或《六枝特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
8.资料归档。各乡镇、社区须对改制的各项水利工程建档立卡,所有资料一式四份,产权所有者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各留存一份,同时分别上报特区财政局、水务局各一份。
(四)总结验收阶段
特区及乡镇、社区两级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完善档案资料,申请水利部、省和市验收。
六、保障措施
我区作为全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区,为确保今年内全面完成全区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乡镇、社区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考核机制。特区人民政府将把乡镇、社区改革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各乡镇、社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并精心组织实施。特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社区给予项目资金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社区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工作纪律。改革工作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性大,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社区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有准备、有步骤、有目标、因地制宜地推进。要强化法制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改制后的服务;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任何有损工程防洪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工程用途,不得擅自减少服务范围及要求,严禁哄抬水价等不规范行为。对不遵守合约的,产权所有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产权所有方可依法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
(三)加强业务指导。特区水改办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社区的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改革政策、水利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革方法等相关改革业务培训,加强交流学习,开展督促检查。
(四)加大经费投入。特区及乡镇、社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改革工作所需经费。
(五)坚持依法推进。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蓄意破坏改革有序推进的人和事将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社区及特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均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15日及月底前向特区水改办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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