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在我区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在特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发票;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承诺书;
(四)购机者涉农补贴“一卡通”、社保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
(五)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
(六)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所购机具。
核验时,购机者应按照特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要求,将所购机具放置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
第五条 核验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户籍是否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等。
(二)机具核验。检验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所购产品铭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省农业农村 厅有关要求;确认购机时间是否在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等。
(三)留影存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拍摄人机合影照片,并留存备查。
第六条 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核验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特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核验完成并录入“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核验后,特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公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条 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应及时将下列核验材料归档: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
(二)特区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特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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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核验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在我区申办农机购置补贴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检验。
第三条 核验工作在特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购机者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及机具: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发票;
(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承诺书;
(四)购机者涉农补贴“一卡通”、社保卡等补贴资金申请资料原件;
(五)实行牌证管理机具有关的牌证材料;
(六)补贴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所购机具。
核验时,购机者应按照特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要求,将所购机具放置指定地点进行核验,对于不可移动机具由购机者与核验人员协商确定核验地点。
第五条 核验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见补贴标识”,具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资料核验。检查第四条要求的材料是否齐备;认定相关材料的合规性;确认购机者是否为本人,户籍是否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购机具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等。
(二)机具核验。检验所购机具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及购机发票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的信息一致,所购产品铭牌、合格证等是否符合省农业农村 厅有关要求;确认购机时间是否在机具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等。
(三)留影存档。资料及机具核验合格后,核验人员应拍摄人机合影照片,并留存备查。
第六条 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选取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核验员,对于无法认定的问题提交特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核验完成并录入“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后,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验人员应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八条 对核验未通过的,核验人员应当场向购机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核验后,特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核验通过的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信息,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公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有异议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条 特区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管股应及时将下列核验材料归档: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其中应包含购机者身份证件、机具铭牌、人机合影、购机发票等图片信息及核验意见等。图片信息不清晰的,应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下载打印或在办理补贴时复印。
(二)特区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特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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