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7768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
国家税务总局
2023-09-25 15:49:18
5753583
税收管理
  • 中国政府网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
  • RSS订阅
  • |
  • 加入收藏
  • |
  • 设为首页
  • |
  • 个人中心
  • |
  • 无障碍浏览
  • |
  • 进入老年模式
  • 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务公开
  • 基层公开
  • 解读回应
  • 政务服务
  • 公众参与
  • 政府数据
  • 相约六枝
当前位置:
首页新版站点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税收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5 15:49   作者: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成文日期:2023-09-22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分享到:
X
[关闭窗口] [打印文章] [返回顶部]
上一篇: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六枝特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10月征收期错峰办税的温馨提示
下一篇: 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中央政府部门网站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 省(区市)政府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市级政府网站
      贵阳市 遵义市 六盘水市 安顺市 毕节市 铜仁市 黔东南州 黔南州 黔西南州 贵安新区
  • 各区县政府网站
      盘州市 水城区 钟山区
  • 其它网站
      六枝特区纪委特区监委网站
  • 关于我们
  • |
  • 法律声明
  • |
  • 网站帮助
  • |
  • 联系我们
  • |
  • 网站地图
  • |
  • 网站年报
  • |
  • 手机版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 首页
  • 我要了解
  • 我要办事
  • 我要查询
  • 我要参与
税收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3-09-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成文日期:2023-09-22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一键分享
   
取消

使用浏览器的分享功能,把这篇文章分享出去。

  • 上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六枝特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10月征收期错峰办税的温馨提示
  • 下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相关信息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特区政府办公室

维 护: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技 术:智政科技          

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电脑版 | 手机版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