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贵 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省有关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50 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2020年度具体资助 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 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分成 三类地区,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不同比例 分担。其中:第一类地区(深度贫困县):共16个县(14个深 度贫困县和2个与深度贫困地区同等待遇的县),由省级政府全 部承担。第二类地区(贫困县):共50个县(66个贫困县中, 除去14个深度贫困县和2个与深度贫困地区同等待遇的县后, 其余的县),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5:2:3的比例分担。第三 类地区(非贫困县):共22个县和贵安新区,由县级政府全部承 担。县级政府可统筹整合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资助参 保。
(二)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 缴费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所需基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 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 于1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 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 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 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 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统筹地区可结 合工作实际延长至2020年2月底。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 纳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一) 交由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并由代办人员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商业银行 (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
(二) 城乡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商业银行(信用社),前往 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信用社)批量代扣。
(三) 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
(四) 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乡镇、村组 (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办
服务站点缴纳。
(五) 城乡居民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缴纳。
(六) 城乡居民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 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七)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营业网点、代办服务站点,以及办理流程等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 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职责移交税务部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部署,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 好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确保2019年9月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移交前后相关制度、政策措施、规程流 程、运维机制和协作机制,高效实施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 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换、修正数据,扎实做好征缴政策宣传和解释 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或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做好 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违法处罚等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 门,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 扩面工作等。
四、 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 定。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 教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平稳推进2020年城乡居 民医保个人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 上,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外出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的缴费参保情况,实现应保尽保。
各统筹地区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对基层承担征 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开展全员政策培训,更加重视参保人员的政策 宣传,更多采用通俗易懂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准 确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服务工作流程,为参保工作顺利 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参保等医疗保障工作的动态监测,定期 调度筹资征缴进度,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遇到重大问题要稳妥处置并及时报告。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期间要 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 得到优质服务、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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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健康局,贵 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和省有关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250 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2020年度具体资助 参保对象及标准为: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 定额资助,资助参保资金按深度贫困县、贫困县、非贫困县分成 三类地区,由省、市、县三级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按不同比例 分担。其中:第一类地区(深度贫困县):共16个县(14个深 度贫困县和2个与深度贫困地区同等待遇的县),由省级政府全 部承担。第二类地区(贫困县):共50个县(66个贫困县中, 除去14个深度贫困县和2个与深度贫困地区同等待遇的县后, 其余的县),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5:2:3的比例分担。第三 类地区(非贫困县):共22个县和贵安新区,由县级政府全部承 担。县级政府可统筹整合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捐助资金等资助参 保。
(二)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 缴费由卫生健康部门全额资助,所需基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三) 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 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 于1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 低于3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 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 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 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统筹地区可结 合工作实际延长至2020年2月底。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 纳城乡居民参保费用:
(一) 交由村(居)委代办人员集中代收,并由代办人员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或商业银行 (信用社)营业网点统一缴纳。
(二) 城乡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商业银行(信用社),前往 营业网点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信用社)批量代扣。
(三) 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
(四) 城乡居民自行到商业银行(信用社)在各乡镇、村组 (社区)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部署的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办
服务站点缴纳。
(五) 城乡居民通过商业银行(信用社)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缴纳。
(六) 城乡居民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 中心税务窗口缴纳。
(七)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营业网点、代办服务站点,以及办理流程等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 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工作
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职责移交税务部门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部署,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 好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确保2019年9月起由税务部门征收 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移交前后相关制度、政策措施、规程流 程、运维机制和协作机制,高效实施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 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换、修正数据,扎实做好征缴政策宣传和解释 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或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制度,按照政策规定做好 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违法处罚等工作, 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 门,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 扩面工作等。
四、 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
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 定。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 教育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平稳推进2020年城乡居 民医保个人集中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 上,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众、外出务工人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的缴费参保情况,实现应保尽保。
各统筹地区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对基层承担征 缴工作的有关人员开展全员政策培训,更加重视参保人员的政策 宣传,更多采用通俗易懂和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准 确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服务工作流程,为参保工作顺利 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参保等医疗保障工作的动态监测,定期 调度筹资征缴进度,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遇到重大问题要稳妥处置并及时报告。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期间要 全力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切实保障广大参保群众 得到优质服务、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局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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