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市外就医无需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
二、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有限等原因需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须在入院前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转院,在10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三、省外异地就医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不再指定具体医院。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其登记备案信息,由指定医院调整为就医地市或省份。省外异地就医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距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
四、其他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相关政策继续按《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执行。
五、本市城乡居民居民参保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均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执行,原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六、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做好城乡居民省外异地就医经办流程制定,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异地就医办理流程,结算范围,重点告知群众备案条件、注意事项,重点解释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政策要点可能的待遇差异及解决办法,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登记、参与直接结算。突出理性引导,避免使用“全国漫游”“自由就医”等易引起误导的说法。
七、本通知从2021年5月15日开始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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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一、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市外就医无需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
二、本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有限等原因需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须在入院前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转院,在10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三、省外异地就医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不再指定具体医院。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办理长期异地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员,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其登记备案信息,由指定医院调整为就医地市或省份。省外异地就医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距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
四、其他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相关政策继续按《六盘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执行。
五、本市城乡居民居民参保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均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执行,原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医用材料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六、市医保服务中心要做好城乡居民省外异地就医经办流程制定,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重点宣传异地就医办理流程,结算范围,重点告知群众备案条件、注意事项,重点解释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政策要点可能的待遇差异及解决办法,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办理转诊转院备案登记、参与直接结算。突出理性引导,避免使用“全国漫游”“自由就医”等易引起误导的说法。
七、本通知从2021年5月15日开始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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