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及管理使用,规范救灾经费使用,提高全区应急救助水平,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救灾物资包括:
(一)市级以上应急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六枝特区应急局使用上级财政、同级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灾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管理使用遵循分级负责、定点储存、权责对应、管理科学、台帐完善、保障有力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救灾物资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商请特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应急救灾物资的,商请特区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五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负责管理、调运、使用、同时承办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物资代储任务,做好代储物资的验收入库和维护保养,保证代储物资的安全完整,按时完成上级物资调动任务。对经检测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上级代储物资,及时申请报废,批准后按规定处置报废物资。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及安全防范、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做到凭证齐全,帐物相符,手续完善,专帐核算;设立应急通道及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道畅通,方便调运;维护物资设备完好,非救灾物资不得入库;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确保救灾应急状况良好。
第三章 物资采购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根据本地自然灾害预警判断和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商请特区财政局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本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八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商请特区财政局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第九条 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送特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本着就近原则,与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厂商(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确保救灾物资保持保量。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库及代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对救灾物资进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健全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其设施必须稳固坚实,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功能,严禁易燃易爆易蚀等危禁物入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库区应设应急通道标志,确保道路畅通,确保物资快速调运。
第十三条 储存救灾物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二)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违禁物品。
(三)储存物资应做到帐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四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应加强库房定期检查,及时进行倒垛、通风、透气、晾晒,防止救灾物资发生变质、残损、锈蚀、蛀啃、霉变。
第十五条 救灾储备物资的申请报废,必须按照物资使用管理权限,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申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合理处置。对市应急局代储的救灾物资申请报废,由特区应急局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按照市应急局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做好核销登记。
第五章 调拨与运送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坚持高效快捷、实事求是、合理统筹、满足受灾群众需求的原则。调拨数量巨大的救灾物资时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和减灾中心应科学调运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调用上级代储救灾物资,经上级同意后,办理调拨使用手续。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救灾物资缺口情况,申请上级调拨物资种类、数量。
第十八条 根据物资调拨通知办理物资调拨手续,物资接收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手续,填写、签收物资出库单,及时组织接收、装运物资。物资发运后,应及时进行出库销帐。
第十九条 掌握公路和铁路物资发运程序和操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运输预案,确定运输工具、运输线路、费用结算、交接方式、安保人员等,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六章 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登记造册,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确保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遵循业务股室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的原则。大额救灾物资发放由业务股室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领救灾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审批权限如下:
救灾专用帐篷数量1-9顶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 ,分管领导审批;数量在10-29顶的,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数量在30顶以上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棉被(衣)数量1-10的,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具体办理;数量在11-30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批;数量31-50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数量在51以上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救灾物资发放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重大灾情应急情况下的救灾物资的发放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经费是指用于临时因灾贫困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因灾贫困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单个救助对象100元(含1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具体办理;100元以上5000以下(不含5000元)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5000(含5000元)以上及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和冬春救助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所有临时救助经费必须报主管账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对滥用物资、优亲厚友、以次充好等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结因管理不善致使物资受损、丢失,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未及时按上级安排组织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物资的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条二十七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财经制度严格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严禁优新厚友、平均分配等现象发生,对截留、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办法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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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枝特区应急管理局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采购及管理使用,规范救灾经费使用,提高全区应急救助水平,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救灾物资包括:
(一)市级以上应急部门下拨的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六枝特区应急局使用上级财政、同级财政资金和救灾捐赠资金采购的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三)其它救灾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管理使用遵循分级负责、定点储存、权责对应、管理科学、台帐完善、保障有力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救灾物资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负责制定和实施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工作;商请特区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应急救灾物资的,商请特区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五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负责管理、调运、使用、同时承办上级应急部门下达的物资代储任务,做好代储物资的验收入库和维护保养,保证代储物资的安全完整,按时完成上级物资调动任务。对经检测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上级代储物资,及时申请报废,批准后按规定处置报废物资。
第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及安全防范、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做到凭证齐全,帐物相符,手续完善,专帐核算;设立应急通道及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道畅通,方便调运;维护物资设备完好,非救灾物资不得入库;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确保救灾应急状况良好。
第三章 物资采购及经费保障
第七条 根据本地自然灾害预警判断和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商请特区财政局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本级救灾储备物资。
第八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商请特区财政局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第九条 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送特区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本着就近原则,与产品质量好、信誉度高的厂商(超市)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确保救灾物资保持保量。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管理制度。救灾物资储备库及代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对救灾物资进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健全完善出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其设施必须稳固坚实,具有避光、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功能,严禁易燃易爆易蚀等危禁物入库,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区,库区应设应急通道标志,确保道路畅通,确保物资快速调运。
第十三条 储存救灾物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物资应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二)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违禁物品。
(三)储存物资应做到帐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四条 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应加强库房定期检查,及时进行倒垛、通风、透气、晾晒,防止救灾物资发生变质、残损、锈蚀、蛀啃、霉变。
第十五条 救灾储备物资的申请报废,必须按照物资使用管理权限,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申报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合理处置。对市应急局代储的救灾物资申请报废,由特区应急局书面报告市应急局,按照市应急局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做好核销登记。
第五章 调拨与运送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坚持高效快捷、实事求是、合理统筹、满足受灾群众需求的原则。调拨数量巨大的救灾物资时需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灾害发生后,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和减灾中心应科学调运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调用上级代储救灾物资,经上级同意后,办理调拨使用手续。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灾害造成的各种损失等基本情况;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救灾物资缺口情况,申请上级调拨物资种类、数量。
第十八条 根据物资调拨通知办理物资调拨手续,物资接收单位需提供相关凭证手续,填写、签收物资出库单,及时组织接收、装运物资。物资发运后,应及时进行出库销帐。
第十九条 掌握公路和铁路物资发运程序和操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救灾物资运输预案,确定运输工具、运输线路、费用结算、交接方式、安保人员等,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到达目的地。
第六章 发放管理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要登记造册,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确保受灾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救助。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的发放遵循业务股室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的原则。大额救灾物资发放由业务股室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申领救灾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审批权限如下:
救灾专用帐篷数量1-9顶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 ,分管领导审批;数量在10-29顶的,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数量在30顶以上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棉被(衣)数量1-10的,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具体办理;数量在11-30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批;数量31-50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数量在51以上的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他救灾物资发放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重大灾情应急情况下的救灾物资的发放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救助经费是指用于临时因灾贫困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因灾贫困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单个救助对象100元(含1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救灾与物资保障股具体办理;100元以上5000以下(不含5000元)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拟办,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5000(含5000元)以上及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和冬春救助由救灾与物资保障股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所有临时救助经费必须报主管账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核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对滥用物资、优亲厚友、以次充好等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结因管理不善致使物资受损、丢失,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未及时按上级安排组织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物资的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条二十七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财经制度严格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严禁优新厚友、平均分配等现象发生,对截留、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办法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救灾款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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