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六枝特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858-5312079。
序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刘传俊、蔡汝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六枝特区和平路11# |
00001802 |
刘家茂、刘巾赤、刘家华 |
2 |
刘传俊、蔡汝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六枝特区团结路 |
00006398 |
刘家茂、刘巾赤、刘家华 |
公告单位: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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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刘传俊、蔡汝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六枝特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858-5312079。
序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 |
刘传俊、蔡汝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六枝特区和平路11# |
00001802 |
刘家茂、刘巾赤、刘家华 |
2 |
刘传俊、蔡汝芳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六枝特区团结路 |
00006398 |
刘家茂、刘巾赤、刘家华 |
公告单位: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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