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0712 | ||
文 号: | 六枝特区司法公告〔2019〕1号 | 发文日期: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19年六枝特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六枝特区司法公告〔2019〕1号2019年六枝特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的公告因部分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 |
因部分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决定公开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38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补选任名额
本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38名,从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进行增补选任。其中,在随机抽选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任人名单中增补选任31名,在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7名。
二、增补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和思想品德;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年满28周岁以上;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随机抽选
六枝特区司法局会同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从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38名候选人作为拟任命人选。其中,在随机抽选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任人名单中抽选31名,在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抽选7名。并通知抽取的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任用审批表》。
(二)审查
六枝特区司法局、六枝特区公安局、六枝特区法院组织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对拟任命人选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报请特区纪委监委对拟任命人选有无违纪记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未通过的拟任命人选按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三)任前公示
六枝特区司法局会同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审查通过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六枝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任命公告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会同六枝特区司法局对六枝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就职宣誓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会同六枝特区司法局组织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就职宣誓。宣誓誓词为: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信,秉公判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任期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五、履职保障
(一)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联系人:付保华咨询电话:0858- 5311905
附件:人民陪审员任用审批表
六枝特区司法局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六枝特区公安局
2019年7月31日
附件
人民陪审员任用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岁 |
一寸照 | |||||
民 族 |
籍 贯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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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婚姻 状况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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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熟悉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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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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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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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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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邮编 及个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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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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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 区内 派出 所意 见 |
县 区级 公安 机关 意见 |
辖区内基层司法所意 见 |
县 区级 司法 行政 机关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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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法院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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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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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