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21708
文  号: 六府办函〔2020〕33号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  称: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16 11:0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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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系列指示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全区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全区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盘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交易场所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全区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特区党委、特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充分发挥人行六枝支行、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和各乡(镇、街道)及特区有关部门作用,按照信息共享、反应及时、互相协作、精准处置总体要求,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研究运用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方法,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指数警报机制;注重线上、线下监测融合弥补监管漏洞,确保金融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科学、高效原则,及时启动舆情管控切断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稳妥慎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慎密、责任落实到位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五)预案体系 

特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区、乡两级管理,具体如下:

1.区级预案体系。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特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六枝支行、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特区财政局、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特区供销社和特区发展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辖内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依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乡级预案体系。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应急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协调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作为处置六枝特区金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长由特区政府分管金融的工作负责同志担任,特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金融、应急工作(主任)副主任及人行六枝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特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人行六枝支行、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特区供销社、特区发展改革局、特区委宣传部、特区市场监管局、特区委政法委、特区信访局、特区公安局、特区财政局、特区司法局、移动六枝分公司、联通六枝分公司、电信六枝分公司及各乡(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议,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协助特区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分析研究全区金融安全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承办特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特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和人行六枝支行,具体负责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收集分析研判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合特区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织修订与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部门、乡(镇、街道)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配合特区应急局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完成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特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按照职责承担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抓好类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等地方金融领域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集资等领域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认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应对处置相关风险突发事件。                                             

人行六枝支行:按照职责承担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抓好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等领域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区金融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调查、监测和预警,协助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并处置有关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对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认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应对处置本系统风险突发事件。

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对全区银行业、保险业等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认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应对处置本系统风险突发事件。 

特区财政局:牵头抓好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当需要进行风险救助时,按照特区政府要求和相关程序办理。

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全区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领域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认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应对处置相关风险突发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监管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区供销社:对全区系统内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领域运行情况、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认定;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应对处置相关风险突发事件。 

特区发展改革局:对全区企业债领域运行情况及风险隐患进行调查、监测和预警,对有关风险性质、程度等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应对处置相关风险突发事件。

特区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乡(镇、街道)、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特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特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统筹协调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和涉网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帮助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涉金融类网络舆情巡查检查、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视情况报请省、市网信部门加强调控管控,合理引导网上舆论。 

特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因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特区信访局:配合特区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全区金融领域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排查工作,协同特区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推动有权处理机关及时化解金融领域信访问题,向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报送金融突发信访事件信息;督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特区司法局:按照特区政府要求,对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移动六枝分公司、联通六枝分公司、电信六枝分公司:实施涉及本企业的应急通信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配合区级金融机构加强本辖区内金融网点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启动辖内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领域发生的风险突发事件,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特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应对处置工作;对于类金融机构、非法集资等领域发生的风险突发事件,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责任,牵头抓好相关应对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风险监测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 

结合全区监管实际,综合宏观、中观、微观考量,重点监测全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特区委宣传部、特区网信办、特区公安局网安大队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配合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对于涉密重要信息,各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监测本行业(领域)内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并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编制金融风险评估报告,通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人行六枝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六枝监管组、特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特区供销社、特区发展改革局定期评估本系统内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形成本特区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三)风险防范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本领域发生的一般金融风险,制定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案,如需特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必要时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四)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依据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四、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 

严格按照《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标准执行。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全过程。 

1.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对事件及时研判,有升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 

2.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研判,有重大演变趋势的金融突发事件,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和特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基本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省金融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向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和特区应急局电话报告基本情况,25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基本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4.对于事件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接报后10分钟内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电话报告。 

涉及到港澳驻黔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特区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特区委外事办、特区委台办、特区融媒体中心。 

5.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二)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单位要及时向相应上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政府;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明确专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三)分级响应 

严格按照《贵州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标准执行。 

(四)指挥协调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特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信息宣传组:由特区委宣传部和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特区融媒体中心及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治安维护组:由特区公安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应急保障组: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牵头,特区财政局、特区司法局及移动六枝分公司、联通六枝分公司、电信六枝分公司参加;特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特区政府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特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指导意见;移动六枝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电信六枝分公司主要负责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保障。

专家咨询组: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与专业机构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五)处置措施 

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必要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特区应急局启动区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特区应急局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事实,特区公安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特区公安局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六)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特区委宣传部会同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特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特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特区委宣传部、特区融媒体中心、特区委外事办和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组织。 

(七)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级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布应急结束;级以上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特区有关领导批准后,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各相关单位。 

(八)后期处置 

在特区党委、特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职责分工,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特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特区应急局。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报特区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核心数据异地备份、网络保障和专家队伍支撑等。 

(二)经费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特区政府统筹各方面资金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特区有关部门要统筹相关资金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 

(三)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内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机构和公众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应急演练 

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各乡(镇、街道)、企业单位应急演练工作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全区金融业、类金融机构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金融媒介: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辖内:指职责管辖范围之内。 

(二)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和解释。本预案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预案备案。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总体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道)应制定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特区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