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1419979
文  号: 六府令3号 发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机构: 特区政府办公室 是否有效:
名  称: 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内容概述:

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 2024-09-30 12:20   来源:特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枝特区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区森林草原禁火期,其中2月至4月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区。关寨镇中坝水库、新场乡旧院水库的积雨区、城区山体公园和国有花德河林场为常年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和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晚会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炼山放牧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因生产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花德河国有林场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自然资源、应急和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痴呆、聋哑、精神病等人群实行属地管理,要明确监护人,加强监护,严防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五)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