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480877 | ||
文 号: | 六府办发〔2025〕2号 | 发文日期: | 2025-04-03 |
发布机构: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枝特区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区属及驻境省、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枝特区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六枝特区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采矿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采矿线索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二)超出采矿权登记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
(四)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采取不合理开采顺序和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要求的;
(七)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线索举报电话:0858-5321140或110;
(二)通过信件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奖励举报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六枝特区辖区范围内;
(二)属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
(三)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有明确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
(五)举报情况经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非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违法事实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一般违规问题线索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元,对重大违法犯罪线索(重大违法犯罪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中“情节严重”相关情形认定)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10000元。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资金由特区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2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
第七条 负责非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登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给予受理。负责举报受理、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信息)和举报内容、奖励内容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非法采矿违法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举报可通过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对收到举报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提出评定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会同特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由特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发放方式: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告知后6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因故不能自行领取奖励金需要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奖励资金领取期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本级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十四条 特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记录台账,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资金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特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线索授意近亲属或其他人员举报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信访投诉或申诉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六枝特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