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府行复〔2023〕39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住六枝特区牂牁大道552号。
法定代表人:梅华平,系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
申请人称:六枝特区公安局对事实描述不详细,行政处罚不恰当。XXXX年XX月申请人家和黄某某家合伙做生意,因意见不合,于XXXX年XX月分开,并且达成协议,将中寨乡某某小吃店铺门面的经营权和房屋一家各一半,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扰,但黄某某家经常把进入申请人家店内的客人喊出,扰乱顾客就餐选择,影响申请人家正常营业。申请人为了公平起见和避免两家起冲突,在两家卖东西的公共区域中间摆放锥形筒来区分自己的顾客,自己做自己门前的生意。XXXX年XX月XX日,黄某某之女李某将锥形筒丢弃,并在申请人店面前多次语言挑衅,在李某和黄某某轮番挑衅之后,黄某某和其女儿、其小姑子三人突然往前朝申请人走来,申请人见状,便误以为对方是来群殴自己,情急之下先动了手,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六枝特区公安局对黄某某家寻衅滋事以及申请人受伤事件未进行处理,对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不恰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六枝特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辱骂、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经依法查明,黄某某家与刘某某家在六枝特区中寨乡经营小吃店,两家铺面相连在一起。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刘某某在两家经营的小吃店铺面门口摆放一排锥形筒,将两家小吃店门口的空地隔开。黄某某女儿李某二来到小吃店看见刘某某摆放的锥形筒,找刘某某协商将锥形筒撤除,协商未果后,李某将锥形筒收取,刘某某又将锥形筒摆放回去,李某就将靠公路的锥形筒提甩到公路上,刘某某将靠铺面的锥形筒提甩到黄某某家铺面一侧,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某、黄某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侮辱黄某某,黄某某上前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将其打滚到地上,导致黄某某头部、右膝部受伤,后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相继上前劝架,将刘某某拉开。六枝特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家和黄某某家早年合伙做生意,后因意见不合,于XXXX年XX月分开,并且达成协议,将中寨乡某某小吃店铺门面的经营权和房屋一家各一半,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扰。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刘某某在两家经营的小吃店铺面门口摆放一排锥形筒,后黄某某家找刘某某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的行为。六枝特区公安局以刘某某侮辱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以刘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最终作出对刘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因合伙做生意最后意见不一致导致散伙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本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去解决,但是却选择了争吵、殴打等不恰当的方式。XXXX年XX月XX日XX时,双方因在店面前摆放锥形筒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侮辱黄某某,黄某某上前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将其打滚到地上,导致黄某某头部、右膝部受伤。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六枝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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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府行复〔2023〕39号)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府行复〔2023〕39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住六枝特区牂牁大道552号。
法定代表人:梅华平,系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六枝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
申请人称:六枝特区公安局对事实描述不详细,行政处罚不恰当。XXXX年XX月申请人家和黄某某家合伙做生意,因意见不合,于XXXX年XX月分开,并且达成协议,将中寨乡某某小吃店铺门面的经营权和房屋一家各一半,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扰,但黄某某家经常把进入申请人家店内的客人喊出,扰乱顾客就餐选择,影响申请人家正常营业。申请人为了公平起见和避免两家起冲突,在两家卖东西的公共区域中间摆放锥形筒来区分自己的顾客,自己做自己门前的生意。XXXX年XX月XX日,黄某某之女李某将锥形筒丢弃,并在申请人店面前多次语言挑衅,在李某和黄某某轮番挑衅之后,黄某某和其女儿、其小姑子三人突然往前朝申请人走来,申请人见状,便误以为对方是来群殴自己,情急之下先动了手,在此过程中申请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六枝特区公安局对黄某某家寻衅滋事以及申请人受伤事件未进行处理,对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不恰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六枝特区公安局认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辱骂、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经依法查明,黄某某家与刘某某家在六枝特区中寨乡经营小吃店,两家铺面相连在一起。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刘某某在两家经营的小吃店铺面门口摆放一排锥形筒,将两家小吃店门口的空地隔开。黄某某女儿李某二来到小吃店看见刘某某摆放的锥形筒,找刘某某协商将锥形筒撤除,协商未果后,李某将锥形筒收取,刘某某又将锥形筒摆放回去,李某就将靠公路的锥形筒提甩到公路上,刘某某将靠铺面的锥形筒提甩到黄某某家铺面一侧,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某、黄某某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某侮辱黄某某,黄某某上前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将其打滚到地上,导致黄某某头部、右膝部受伤,后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相继上前劝架,将刘某某拉开。六枝特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某家和黄某某家早年合伙做生意,后因意见不合,于XXXX年XX月分开,并且达成协议,将中寨乡某某小吃店铺门面的经营权和房屋一家各一半,各做各的生意互不干扰。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刘某某在两家经营的小吃店铺面门口摆放一排锥形筒,后黄某某家找刘某某协商未果,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的行为。六枝特区公安局以刘某某侮辱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以刘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最终作出对刘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与黄某某因合伙做生意最后意见不一致导致散伙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本应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去解决,但是却选择了争吵、殴打等不恰当的方式。XXXX年XX月XX日XX时,双方因在店面前摆放锥形筒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侮辱黄某某,黄某某上前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使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将其打滚到地上,导致黄某某头部、右膝部受伤。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六枝特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特公(中)行罚决字〔2023〕XX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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