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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府行复〔20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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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司法局
2023-12-28 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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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府行复〔2023〕55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15:15   作者:   来源: 六枝特区司法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府行复〔2023〕55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荣云,职务:新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某系六枝特区新华镇田坝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的房屋因S310省道改扩建工程而被拆迁。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新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新华镇拟定发布,没有申请人所需公开的内容,故未在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新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内容。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此快递,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王某某不服,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新华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产生,都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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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12-28    

六枝特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府行复〔2023〕55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六枝特区新华镇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荣云,职务:新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某系六枝特区新华镇田坝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的房屋因S310省道改扩建工程而被拆迁。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新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但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以及不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明显违法。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8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是新华镇拟定发布,没有申请人所需公开的内容,故未在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新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土地的预征收公告、现状调查材料、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等内容。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签收此快递,但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王某某不服,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新华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产生,都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申请人王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16日对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六枝特区新华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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