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第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八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获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获取利益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获取价值超过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十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造成社会影响,但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和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贿金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十万元,或者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影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接受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接受利益价值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后未影响庭审仍继续进行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者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未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的”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次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次以上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整顿一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疏于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但尚未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疏于管理,造成本所律师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疏于管理,为本所律师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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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处罚。
第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八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获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获取利益价值超过一万元且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获取价值超过三万元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九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
(二)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
第十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未对社会及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造成社会影响,但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社会和案件审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的贿金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贿金超过十万元,或者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结果造成影响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理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接受利益价值在二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二万元且在五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利益价值超过五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接受利益价值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后未影响庭审仍继续进行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前款基准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以及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者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给予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未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并处五万元罚款。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上述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未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未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未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的”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给予律师事务所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状态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30天且在90天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且在六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违法所得超过六万元且在十万元以下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四)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处罚,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一次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次以上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止整顿一个月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致使受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未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影响,但未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违法行为达到其目的的,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疏于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但尚未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警告处罚;
(二)疏于管理,造成本所律师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有从轻情形的,给予警告处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
(三)上述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或者疏于管理,为本所律师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的,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同时具有从轻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基准实施处罚:
(一)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给予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二)违法行为有从重情形,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同时给予负责人二万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九条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应当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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