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燃气具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D;经营者:左■奎。
你在六枝特区配送瓶装液化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9月11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往高层建筑送气现象,要求你整改,但你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向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15日向玫瑰花园1栋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松欣苑C2栋3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玫瑰花园1栋2单元、松欣苑C2栋3单元、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均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和送气台账,证明■■燃气具经营部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向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15日向玫瑰花园1栋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松欣苑C2栋3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玫瑰花园1栋2单元、松欣苑C2栋3单元、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均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证据三:《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53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领域工作提示单(2022年1月8日),附件2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领域限期整改通知书(2022年2月8日),附件3为2022年2月8日检查城区配送中心发现往高层或人员密集场所配送液化石油气的台账(图片) ,附件4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城区配送中心立即排查往高层送气情况和撤回气瓶的聊天记录,附件5为六枝特区液化石油气城区配送中心往高层送气的台账,附件6为六枝特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2年9月11日),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左■奎),证明你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六枝特区配送瓶装液化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我局执法检查后不再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送瓶装燃气。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7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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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3号
当事人:■■燃气具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D;经营者:左■奎。
你在六枝特区配送瓶装液化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9月11日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往高层建筑送气现象,要求你整改,但你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向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15日向玫瑰花园1栋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松欣苑C2栋3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玫瑰花园1栋2单元、松欣苑C2栋3单元、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均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现场照片及说明》和送气台账,证明■■燃气具经营部分别于2022年10月15日向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15日向玫瑰花园1栋2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松欣苑C2栋3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2022年10月26日向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户送1瓶瓶装燃气。东方龙城1期7号楼2单元、玫瑰花园1栋2单元、松欣苑C2栋3单元、鼎泰风华小区4号楼1单元均是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证据三:《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六住建函〔2022〕153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领域工作提示单(2022年1月8日),附件2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领域限期整改通知书(2022年2月8日),附件3为2022年2月8日检查城区配送中心发现往高层或人员密集场所配送液化石油气的台账(图片) ,附件4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城区配送中心立即排查往高层送气情况和撤回气瓶的聊天记录,附件5为六枝特区液化石油气城区配送中心往高层送气的台账,附件6为六枝特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022年9月11日),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左■奎),证明你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2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3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六枝特区配送瓶装液化气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在我局执法检查后不再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送瓶装燃气。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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