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盛世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
你单位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南面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于2022年12月9日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中发现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贵州盛世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的函》(六住建函〔2022〕181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附件2为现场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刘■■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整改通知书回复单》《整改证明图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1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南面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2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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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LZ13号
当事人:贵州盛世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1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6。
你单位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南面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于2022年12月9日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中发现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贵州盛世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的函》(六住建函〔2022〕181号),附件1为《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附件2为现场图片,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确认;
证据三: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刘■■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四: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整改通知书回复单》《整改证明图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城综执罚先告字〔2023〕第LZ13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六枝特区平寨火车站南面承建的平寨农贸商贸城项目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未覆盖未及时清理、现场砂石材料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在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于2022年12月30日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六枝特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六枝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室)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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