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CX7R6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茂成
地址:六枝特区新窑镇新窑村老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炉渣砂为Ⅱ类工业固体废物,2023年4、5、6月份你公司《砂子转运台帐》中,多处记录情况不实,7月份没有建立炉渣砂产生处置台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分别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邓发艺、云B33282驾驶员刘发刚、贵AB8181驾驶员高兴)、2023年9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邓发艺);3、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4、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2、53页;5、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5、6月《砂子转运台帐》各1份,7月份收款收据(部分);6、运输承诺书3份,协议3份;7、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邓发艺、刘发刚、高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先告字〔2023〕05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
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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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3〕05号)
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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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茂成
地址:六枝特区新窑镇新窑村老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炉渣砂为Ⅱ类工业固体废物,2023年4、5、6月份你公司《砂子转运台帐》中,多处记录情况不实,7月份没有建立炉渣砂产生处置台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2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分别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邓发艺、云B33282驾驶员刘发刚、贵AB8181驾驶员高兴)、2023年9月1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邓发艺);3、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4、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52、53页;5、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5、6月《砂子转运台帐》各1份,7月份收款收据(部分);6、运输承诺书3份,协议3份;7、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邓发艺、刘发刚、高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先告字〔2023〕05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
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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