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烨晨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75597773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立兵
注册地址: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香茅街五江建材家居城A区05栋3楼(经营地址:六枝特区九龙社区波乍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你公司在收取了车牌号为渝B42879货车驾驶员倾倒费后,同意该车将运输的炉渣砂(Ⅱ类一般固体废物)2车约55吨倾倒至“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从“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内渗出的渗滤液呈灰白色有刺激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6份;2、2023年8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涛,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城投运营(集团)公司)员工)1份、2023年8月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聂细姣,湖南烨晨实业有限公司会计、“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1份、2023年8月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胡丰全,渝B42879货车驾驶员)1份、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烨晨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原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六枝特区九龙社区波乍村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等。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先告字〔2023〕06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2条:1、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是工作人员疏忽管理所至;2、积极落实整改。根据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即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实际经营“六枝特区九龙社区波乍村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是代表你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疏忽、未能精准识别来料属性等问题,是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你公司同意在项目场地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虽然与第三方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技术服务合同》,且已将违规倾倒、堆放的炉渣砂进行了清理,不是主动排查发现并自行进行整改,而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督促进行清理整改的,不属于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126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2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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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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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你公司在收取了车牌号为渝B42879货车驾驶员倾倒费后,同意该车将运输的炉渣砂(Ⅱ类一般固体废物)2车约55吨倾倒至“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从“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内渗出的渗滤液呈灰白色有刺激性气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片6份;2、2023年8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朱涛,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城投运营(集团)公司)员工)1份、2023年8月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聂细姣,湖南烨晨实业有限公司会计、“波乍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实际负责人)1份、2023年8月1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胡丰全,渝B42879货车驾驶员)1份、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烨晨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原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六枝特区九龙社区波乍村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等。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先告字〔2023〕06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2条:1、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是工作人员疏忽管理所至;2、积极落实整改。根据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即与贵州省益正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实际经营“六枝特区九龙社区波乍村门前冲土地整理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项目”,你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是代表你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疏忽、未能精准识别来料属性等问题,是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因你公司同意在项目场地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虽然与第三方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技术服务合同》,且已将违规倾倒、堆放的炉渣砂进行了清理,不是主动排查发现并自行进行整改,而是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督促进行清理整改的,不属于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所以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元(¥126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2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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