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GYBNE9K
法定代表人:张家璐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五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10时40分,对你公司经营的六枝污水处理厂(二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8月14日以来,有多次超标和无数据情况,2023年9月份数据传输率未达到90%,通过调查,六枝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2023年8月14日、8月15日氨氮和总磷日均值有多次超标和无数据情况。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监测站比对监测,入河排口COD、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浓度值与标准样品浓度的误差值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允许范围,并且2023年9月份期间有效数据传输率在74.7%至83.33%之间,未达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5)有效数据率,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90%,有效数据的判定参见HJ356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2023年10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4、2023年10月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5、现场检查照片4张;6、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7、《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0〕37号)复印件、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8、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复印件1份;9、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水务局签订的《PPP项目合同》(部分)复印件;10、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书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环保设施运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11、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2、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及运维台账(部分)复印件1份;13、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更换申请复印件1份;1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采样记录复印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30号)、(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31号)及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资料各1份;15、《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2023年9月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情况的函》(黔环监控函〔2023〕26号)复印件。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7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2023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上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鉴于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一是落实专人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要求在线监控运维单位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二是于2023年10月2日对运行不正常的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更换。三是协调第三方对新更换的在线监控设施开展运行调试,并开展比对监测,积极对接验收相关工作。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附件第八条相关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2023年12月1日,我局集体开会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中从轻处罚的申请,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GYBNE9K
法定代表人:张家璐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五龙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10时40分,对你公司经营的六枝污水处理厂(二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8月14日以来,有多次超标和无数据情况,2023年9月份数据传输率未达到90%,通过调查,六枝污水处理厂(二期)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2023年8月14日、8月15日氨氮和总磷日均值有多次超标和无数据情况。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监测站比对监测,入河排口COD、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浓度值与标准样品浓度的误差值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允许范围,并且2023年9月份期间有效数据传输率在74.7%至83.33%之间,未达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8.5)有效数据率,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90%,有效数据的判定参见HJ356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2023年8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2023年10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4、2023年10月17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5、现场检查照片4张;6、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7、《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0〕37号)复印件、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8、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复印件1份;9、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水务局签订的《PPP项目合同》(部分)复印件;10、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书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环保设施运营专业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各1份;11、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12、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及运维台账(部分)复印件1份;13、贵州凯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六枝特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更换申请复印件1份;1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采样记录复印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30号)、(区域环监(委)字〔2023〕第31号)及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等资料各1份;15、《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关于2023年9月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情况的函》(黔环监控函〔2023〕26号)复印件。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7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2023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我局上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鉴于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环境问题积极开展整改,主动消除环境影响。一是落实专人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要求在线监控运维单位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二是于2023年10月2日对运行不正常的在线监控设施进行了更换。三是协调第三方对新更换的在线监控设施开展运行调试,并开展比对监测,积极对接验收相关工作。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附件第八条相关规定,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2023年12月1日,我局集体开会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书中从轻处罚的申请,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使用浏览器的分享功能,把这篇文章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