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P33X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飞
经营地址: 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毛草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租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毛草坡组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2023年8月初,养殖场粪污收集管道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养殖粪污从破损的管道流出,在粪污收集池旁地面及绿化带内形成约10米左右粪污径流区域,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第二轮交叉检查暨监督帮扶涉嫌违法问题现场移交表》及现场图片4张;2、2023年9月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5张;3、2023年9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1份;4、2023年9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龙飞)1份;5、2023年10月13 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兼任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区管理人员)1份;6、《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猪出栏统计表》;7、《猪场承租合同》。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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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3〕4号)
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P33X3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龙飞
经营地址: 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毛草坡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租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六枝特区新场乡松坝村毛草坡组的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2023年8月初,养殖场粪污收集管道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养殖粪污从破损的管道流出,在粪污收集池旁地面及绿化带内形成约10米左右粪污径流区域,养殖粪污未及时收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第二轮交叉检查暨监督帮扶涉嫌违法问题现场移交表》及现场图片4张;2、2023年9月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5张;3、2023年9月1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1份;4、2023年9月1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龙飞)1份;5、2023年10月13 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技术员兼任六盘水罡鑫商贸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区管理人员)1份;6、《贵州二表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猪出栏统计表》;7、《猪场承租合同》。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3〕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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