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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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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6-18 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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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16:11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H46U37K

地址:六盘水市六枝区岩脚镇老卜底村     

法定代表人:陈士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6日两次通过微信告知你公司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到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仍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直到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董晓龙)(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 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小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  

3. 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小龙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泽超豆制品生产车间扩建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部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的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与董晓龙微信截图1份、3月13日贵州省排污许可管理群工作提示截图1份,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网页截图1份(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上报截止时间每年1月31日、生态环境部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该公司在2024年3月13日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裁量幅度取20%;“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简化管理”,裁量幅度为5%;“建设地点”: 裁量因子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取0%;“违法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为5%。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5%+5%)×60%±0〕×20000.00元=36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的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该公司处罚金额为36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5000元,按5000元给予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焦新社 电话:08585322980  邮 编:553400  地  址:六枝特区牂牁大道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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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3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8    

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H46U37K

地址:六盘水市六枝区岩脚镇老卜底村     

法定代表人:陈士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26日两次通过微信告知你公司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到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仍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直到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董晓龙)(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 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小龙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  

3. 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小龙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泽超豆制品生产车间扩建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3月15日,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部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的2023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打印件1份、执法人员与董晓龙微信截图1份、3月13日贵州省排污许可管理群工作提示截图1份,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网页截图1份(证明贵州泽超豆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上报截止时间每年1月31日、生态环境部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该公司在2024年3月13日完成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3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裁量因子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裁量幅度取20%;“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裁量因子为“简化管理”,裁量幅度为5%;“建设地点”: 裁量因子为“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取0%;“违法持续时间”:裁量因子为“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为5%。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5%+5%)×60%±0〕×20000.00元=36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的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该公司处罚金额为36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5000元,按5000元给予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焦新社 电话:08585322980  邮 编:553400  地  址:六枝特区牂牁大道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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