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677281439
法定代表人:郭献开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0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度执行报告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16日、2024年2月23日2次电话告知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建设项目运营代管单位(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要求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到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仍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直到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健)、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鹏)(证明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 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5日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杨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3. 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资料(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项目环评手续情况,即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微信截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报截图(证明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经济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予处罚依据,经我局2024年5月28日召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为2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为0,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间化管理的为5%,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为5%,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3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5%+5%)×60%±0〕×20000.00元=3600.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该公司处罚金额为36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5000元,按5000元给予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兴林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 553400 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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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677281439
法定代表人:郭献开
注册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20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和生态环境部《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你公司2023年度执行报告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16日、2024年2月23日2次电话告知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建设项目运营代管单位(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要求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到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仍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直到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提交了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健)、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杨鹏)(证明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 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3月15日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杨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3. 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资料(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六枝特区中心城区污水二期扩容工程项目环评手续情况,即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4、2024年3月15日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杨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微信截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报截图(证明六枝特区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4号),明确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予经济处罚,因违法事实属实,无免予处罚依据,经我局2024年5月28日召开案审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无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为2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为0,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间化管理的为5%,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为5%,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3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20%+5%+5%)×60%±0〕×20000.00元=3600.00元。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五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之规定,按照裁量表得出该公司处罚金额为36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处5000元,按5000元给予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兴林 电话:0858-5322980 邮编: 553400 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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