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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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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7-01 10: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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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10:46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K0FMN2M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马头村竹林煤矿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到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原煤生产线设备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情况下,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2个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67.7dB(A)、64.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环境功能区类别标准限值;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3个环境敏感点,监测结果分别为64.6dB(A)、66.6dB(A)、60.7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郭选亮、但庆友)、2024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胡晓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3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11号)(证明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2. 2024年3月13日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胡晓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晓幸身份证复印件1份、《洗煤厂花名册》1份、《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部分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竹林煤矿洗煤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1〕1号)复印件1份、竹林煤矿洗煤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520000MA6E9G7Q0K002Y)(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加强整改,加大投入,已协调聘请专业队伍对洗煤厂房进行整改,购买隔音防噪设备进行消音;2、处理好当地工农关系;3、劝离厂界就近住户百姓远离噪音源,公司给予合适搬迁费用;”要求“酌情减免行政处罚”。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1、经现场核查时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未对噪声超标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或工程方案,现场未看见安装隔音防噪设备,未提供购买隔音防噪设备发票及合同。根据现场复核情况,违法行为未整改,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情况不属实。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申辩报告》中提出的“酌情减免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洗煤厂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裁量幅度为40%,“超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内的”裁量幅度为25%。(备注: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标情况根据实际择一选择;2.逾期不改正的,适用“超过责令改正时间”裁量因素。本案选择超标情况),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5%,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40%+25%)×60%±0〕×200000.00元=7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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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8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7-01    

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AK0FMN2M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落别布依族彝族乡马头村竹林煤矿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3日到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7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洗选原煤生产线设备设施全部正常运行情况下,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厂界噪声(监测2个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67.7dB(A)、64.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环境功能区类别标准限值;环境敏感点噪声(监测3个环境敏感点,监测结果分别为64.6dB(A)、66.6dB(A)、60.7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郭选亮、但庆友)、2024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胡晓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3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11号)(证明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正在生产)。2. 2024年3月13日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胡晓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胡晓幸身份证复印件1份、《洗煤厂花名册》1份、《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部分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竹林煤矿洗煤厂“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1〕1号)复印件1份、竹林煤矿洗煤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520000MA6E9G7Q0K002Y)(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加强整改,加大投入,已协调聘请专业队伍对洗煤厂房进行整改,购买隔音防噪设备进行消音;2、处理好当地工农关系;3、劝离厂界就近住户百姓远离噪音源,公司给予合适搬迁费用;”要求“酌情减免行政处罚”。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1、经现场核查时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2、未对噪声超标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或工程方案,现场未看见安装隔音防噪设备,未提供购买隔音防噪设备发票及合同。根据现场复核情况,违法行为未整改,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情况不属实。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贵州鑫坊煤业有限公司申辩报告》中提出的“酌情减免行政处罚”的请求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洗煤厂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裁量幅度为40%,“超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内的”裁量幅度为25%。(备注: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标情况根据实际择一选择;2.逾期不改正的,适用“超过责令改正时间”裁量因素。本案选择超标情况),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5%,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40%+25%)×60%±0〕×200000.00元=7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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