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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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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06-18 1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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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16:19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03MA6DJER70J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抵簸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到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以下简称石板坡砂石厂)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8日对石板坡砂石厂立案调查,发现石板坡砂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板坡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未使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覆盖不完整,大棚外工业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在砂石装卸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朱旻)、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份(证明石板坡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未使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覆盖不完整、大棚外工业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在砂石装卸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 2024年3月27日石板坡砂石厂现场负责人朱旻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6〕37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520203MA6DJER70J001X)(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且环保手续齐全)。

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砂石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7号),明确告知你砂石厂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砂石厂于2024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改正,完善相关措施;2、因疫情影响近几年砂石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当前砂石厂举步维艰”,要求“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1、经现场检查时石板坡砂石厂矿山采场正在生产,打砂生产线未生产。2、大棚外工业广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部分砂石未覆盖。3、现场核查时石板坡砂石厂工业广场上挖机正在为拉砂车辆装砂,无防扬尘措施。 4、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5、石板坡砂石厂通往产业路路口已用一堆砂进行封堵,汽车冲洗槽已清理。根据现场复核情况,违法行为未整改完成,石板坡砂石厂陈述申辩情况不属实。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石板坡砂石厂提交的《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关于对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材料》中提出的“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石板坡砂石厂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裁量幅度为3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为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4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10%)×60%±0〕×200000.00元=4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砂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砂石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砂石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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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7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06-18    

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203MA6DJER70J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抵簸村                     

法定代表人:黄振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举报投诉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到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以下简称石板坡砂石厂)进行检查。并于2024年3月28日对石板坡砂石厂立案调查,发现石板坡砂石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板坡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未使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覆盖不完整,大棚外工业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在砂石装卸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朱旻)、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9份(证明石板坡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未使用、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覆盖不完整、大棚外工业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在砂石装卸过程中有扬尘产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 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 2024年3月27日石板坡砂石厂现场负责人朱旻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6〕37号)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520203MA6DJER70J001X)(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且环保手续齐全)。

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砂石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7号),明确告知你砂石厂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砂石厂于2024年4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主要有“1、积极改正,完善相关措施;2、因疫情影响近几年砂石行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当前砂石厂举步维艰”,要求“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1、经现场检查时石板坡砂石厂矿山采场正在生产,打砂生产线未生产。2、大棚外工业广场地上有明显洒落的砂石和积尘,部分砂石未覆盖。3、现场核查时石板坡砂石厂工业广场上挖机正在为拉砂车辆装砂,无防扬尘措施。 4、砂石厂西部进场道路未硬化。5、石板坡砂石厂通往产业路路口已用一堆砂进行封堵,汽车冲洗槽已清理。根据现场复核情况,违法行为未整改完成,石板坡砂石厂陈述申辩情况不属实。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石板坡砂石厂提交的《六枝特区石板坡砂石厂关于对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材料》中提出的“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石板坡砂石厂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裁量幅度为30%,“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幅度为0,“不足1个月的”裁量幅度为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40%,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30%+10%)×60%±0〕×200000.00元=48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砂石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砂石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砂石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邮  编:5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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