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CX7R6C
法定代表人:廖××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新窑村老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15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产品堆场大棚外侧挡墙脚收集池内水泵未运行,有淡黄色废水向外溢出排入外环境。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对水样进行分析,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0号)显示,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012mg/L、氨氮浓度为72.2mg/L、悬浮物浓度为101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L、15mg/L、70mg/L)的9.12倍、3.81倍、0.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6日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覃××提供的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副本、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0〕27号)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2024年4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覃××)1份和6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邓××)1份、2024年4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3、2024年5月2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0号)(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溢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情况);
4、2024年4月16日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提供的2024年3月1日召开安全环保例会记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任命书等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日常管理证明材料(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覃××是该公司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23日,你公司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采取了更换浮球阀,消除设备故障,增加污水收集池容量,清除水沟污水污泥,做好厂区内堆场防水,加强巡查频次,确保设备良好等措施消除了隐患并控制废水外溢,恳请我局能够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效果,从轻或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你公司已于2024年4月17日对收集池内水泵浮球阀进行了修复;2024年4月27日建立了环保巡检制度,定期对周围进行巡查;2024年4月28日对厂区外墙处的溢出废水进行了清理;2024年6月29日完成厂内堆场防渗处理,复核时未发现收集池有废水溢流现象。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从轻或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从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为15%,违法行为部分处理设施停运的为10%,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倍以上的为20%,日排放量无法准确确定按最低裁量幅度为5%,排放去向Ⅱ类水体为18%,鉴于你公司已采取对收集池内水泵浮球阀进行修复,建立环保巡查制度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厂内堆场进行防渗处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溢出废水进行清理消除排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从轻2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5%+10%+20%+5%+18%)*60%-20%〕>*100=20.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远灿 谌诘钰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编:553400
2024年8月13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决字〔2024〕09号)
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JCX7R6C
法定代表人:廖××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镇新窑村老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15时,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的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产品堆场大棚外侧挡墙脚收集池内水泵未运行,有淡黄色废水向外溢出排入外环境。经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对水样进行分析,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0号)显示,水样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012mg/L、氨氮浓度为72.2mg/L、悬浮物浓度为101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00mg/L、15mg/L、70mg/L)的9.12倍、3.81倍、0.4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6日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覃××提供的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副本、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0〕27号)等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2024年4月16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覃××)1份和6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邓××)1份、2024年4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情况);
3、2024年5月2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4〕第030号)(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溢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情况);
4、2024年4月16日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提供的2024年3月1日召开安全环保例会记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任命书等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日常管理证明材料(证明六枝鑫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覃××是该公司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7月23日,你公司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采取了更换浮球阀,消除设备故障,增加污水收集池容量,清除水沟污水污泥,做好厂区内堆场防水,加强巡查频次,确保设备良好等措施消除了隐患并控制废水外溢,恳请我局能够充分考虑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效果,从轻或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情况如下:你公司已于2024年4月17日对收集池内水泵浮球阀进行了修复;2024年4月27日建立了环保巡检制度,定期对周围进行巡查;2024年4月28日对厂区外墙处的溢出废水进行了清理;2024年6月29日完成厂内堆场防渗处理,复核时未发现收集池有废水溢流现象。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中提出的“从轻或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从轻2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规定,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为15%,违法行为部分处理设施停运的为10%,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倍以上的为20%,日排放量无法准确确定按最低裁量幅度为5%,排放去向Ⅱ类水体为18%,鉴于你公司已采取对收集池内水泵浮球阀进行修复,建立环保巡查制度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厂内堆场进行防渗处理等措施进行整改,对溢出废水进行清理消除排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从轻2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5%+10%+20%+5%+18%)*60%-20%〕>*100=20.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元整(¥208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远灿 谌诘钰 电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编:553400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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