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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六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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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1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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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 2024-08-21 16:21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委托方:单位名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城市综合体九号楼

被委托方: 单位名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单位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委托给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双方签订以下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限六枝特区行政辖区内。

二、委托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源贮存、转运、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移动源排气监管、从事消耗臭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五)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六)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七)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八)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

(九)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执法检查和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报警现场核查工作;

(十一)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十二)挂牌督办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各项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十三)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受理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核查)、案件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后评估等案件办理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委托权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权。对委托事项工作开展有权约见和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立案、案件要素初核、告知、执行、结案及归档权限。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重大案件需按规定提交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受委托单位按照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意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注意事项

(一)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实施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方必须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环境现场执法行为。

(三)被委托方不得将被委托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委托时限期满后,若需继续委托,双方可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书。

(六)本委托书如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委托时限

委托时间自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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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六枝分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8-21    

委托方:单位名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城市综合体九号楼

被委托方: 单位名称: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单位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兴业大厦14楼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六枝特区行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委托给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双方签订以下委托书。

一、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限六枝特区行政辖区内。

二、委托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三)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源贮存、转运、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移动源排气监管、从事消耗臭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五)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六)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七)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八)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工作;

(九)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执法检查和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报警现场核查工作;

(十一)排污许可证及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十二)挂牌督办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各项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十三)生态环境信访投诉受理工作,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十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核查)、案件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后评估等案件办理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委托权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现场检查、调查和监督管理权。对委托事项工作开展有权约见和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和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及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有立案、案件要素初核、告知、执行、结案及归档权限。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重大案件需按规定提交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受委托单位按照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意见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四、委托注意事项

(一)委托方对被委托方实施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委托方必须在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环境现场执法行为。

(三)被委托方不得将被委托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四)委托时限期满后,若需继续委托,双方可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书。

(六)本委托书如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以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为准,可签订补充委托协议。补充委托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委托时限

委托时间自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止。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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