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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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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2024-10-21 17: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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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17:41   作者:   来源: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当事人名称: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BN75544A                     

法定代表人:叶xx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箐脚村(宏顺发煤矿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获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建设有原煤洗选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数控洗煤机1台、压滤机4台、浮选机2台、原煤破碎筛分系统一套、煤泥输送系统、产品输送系统等)、1800平方米半封闭钢架结构大棚、初期雨水收集池、办公楼、机修车间、宿舍等,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至2024年7月19日共洗选原煤289271.5t,未完成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2、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量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奠加正提供的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的量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付给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洗煤加工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5份、宏顺发煤矿2024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宏顺发煤矿2023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实际建立的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大棚而投入生产);

3、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1、我公司从2023年9月开始设备进厂至今,因设备调试原因一直处于试营运状态,且因经营困难,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堆场,其余工作已按照我局的指导切实落实到位;2、我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申请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1、你公司从2023年9月投入生产至调查时共洗选原煤313649.6吨,营业金额1100多万,即生产情况属实;2、截止现场复核时,你公司仅有2023年3月8日项目建设前与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有限公司六盘会分公司签订的项目环评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等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且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下达《整改通知单》及2024年7月31开展调查,仅完成了大棚未密闭部分的钢架搭建工作,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无实质进展;3、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不在不予处罚清单中。经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于你公司提出的“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取10%,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取1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取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35%,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0%+15%+10%)*60%〕*100=2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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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4〕12号)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    发布日期:2024-10-21    

当事人名称: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BN75544A                     

法定代表人:叶xx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箐脚村(宏顺发煤矿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经调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获得《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建设有原煤洗选生产线1条(其中包括数控洗煤机1台、压滤机4台、浮选机2台、原煤破碎筛分系统一套、煤泥输送系统、产品输送系统等)、1800平方米半封闭钢架结构大棚、初期雨水收集池、办公楼、机修车间、宿舍等,2023年9月开始调试生产至2024年7月19日共洗选原煤289271.5t,未完成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

2、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量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员奠加正提供的洗煤厂进煤皮带称显示控制器的进煤的量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有限公司付给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洗煤加工费的付款凭证复印件5份、宏顺发煤矿2024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宏顺发煤矿2023年销售月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实际建立的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大棚而投入生产);

3、2024年7月19日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牛x提供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盘水环六表审〔2023〕6号)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宏顺发煤矿洗煤厂(一期)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第12页至14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宏顺发选煤有限公司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9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如下意见:1、我公司从2023年9月开始设备进厂至今,因设备调试原因一直处于试营运状态,且因经营困难,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堆场,其余工作已按照我局的指导切实落实到位;2、我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不存在主观过错,申请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1、你公司从2023年9月投入生产至调查时共洗选原煤313649.6吨,营业金额1100多万,即生产情况属实;2、截止现场复核时,你公司仅有2023年3月8日项目建设前与贵州省安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有限公司六盘会分公司签订的项目环评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等的技术服务合同书,且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下达《整改通知单》及2024年7月31开展调查,仅完成了大棚未密闭部分的钢架搭建工作,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无实质进展;3、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不在不予处罚清单中。经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于你公司提出的“撤销处罚或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全封闭钢架结构(除车辆进出口外)堆场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取10%,排放污染物类型粉尘为工业扬尘废气取1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取1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35%,无从重从轻(减轻)情形。裁量处罚金额等于〔(10%+15%+10%)*60%〕*100=2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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