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E1KU21
法定代表人:陈x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西段东方龙城A组团7幢1层17D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2022年7月18日以来,累计产生了16824.06吨煤泥、矸石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与普定县红石谷页岩砖厂签订的泥煤、矸石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地方煤炭产品调运登记表》(编号:0000003、0008690、0008691、0008692)复印件4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3、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页、22页、30页、31页、51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2024年8月20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六枝特区各煤炭企业调运量统计表》复印件4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从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的累计产生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陈述申辩》,提出如下意见:1、我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且因市场原因及2022年技改花费大量资金经营困难;2、我公司自贵局检查后,逐步完善企业各方面管理制度,于2024年8月1日建立原煤入库、精煤、中煤、泥煤、矸石生产、调运、处置、库存查询管理系统管理公司泥煤、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情况,申请减轻处罚。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情况属实。经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取50%,污染物类型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取10%,煤泥、矸石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固体废物累计产生量为16824.06吨在10000吨以上取3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90%,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从轻1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50%+10%+30%)*60%-10%〕*20=8.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4年10月15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E1KU21
法定代表人:陈x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西段东方龙城A组团7幢1层17D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从2022年7月18日以来,累计产生了16824.06吨煤泥、矸石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2、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与普定县红石谷页岩砖厂签订的泥煤、矸石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六枝特区地方煤炭产品调运登记表》(编号:0000003、0008690、0008691、0008692)复印件4份、2024年7月1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的管理台账)
3、2024年7月19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六枝特区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六特环评表审〔2018〕18号)复印件1份、2024年7月24日提供的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凸山田煤矿煤矸石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页、22页、30页、31页、51页)复印件1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2024年8月20日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负责人甘xx提供的《六枝特区各煤炭企业调运量统计表》复印件4份(证明贵州金海波煤矸石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从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的累计产生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9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报送了《陈述申辩》,提出如下意见:1、我公司属于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且因市场原因及2022年技改花费大量资金经营困难;2、我公司自贵局检查后,逐步完善企业各方面管理制度,于2024年8月1日建立原煤入库、精煤、中煤、泥煤、矸石生产、调运、处置、库存查询管理系统管理公司泥煤、矸石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情况,申请减轻处罚。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情况属实。经会议研究决定,我局对于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未建立固体废物煤泥、矸石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管理台账取50%,污染物类型煤泥、矸石为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取10%,煤泥、矸石2023年至2024年8月14日固体废物累计产生量为16824.06吨在10000吨以上取30%,本案适用裁量百分值之和为90%,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从轻10%。裁量处罚金额等于〔(50%+10%+30%)*60%-10%〕*20=8.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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