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69229686J
法人代表:胡x
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安水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2月26日13点45分40秒至13点50分45秒,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进行检测时,从检测开始到检测结束,尾气检测设备(投射式烟度计探头)一直在地上,工作人员未将尾气检测设备(投射式烟度计探头)插入机动车尾气排气管内;但在2024年2月26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20203012402261353261xxx)中,显示该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0.01、0.01、0.01,平均值(m-1)为0.01,小于1.2限值(m-1),检测结果合格。即你公司在未实际测量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尾气烟度值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贵BSQ5xx车辆尾气烟度值检测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胡x),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的检测视频和检测档案资料(证明:违法主体是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证明: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并落实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50%,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不足5辆的为10%,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于2024年10月26日召回车牌号为贵BSQ587的车辆重检,并对涉及人员及时进行处理,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一)情形”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幅度为15%。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检测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的尾气检测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壹佰元整(¥105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李兴林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5年2月5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六盘水环六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69229686J
法人代表:胡x
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安水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阅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2月26日13点45分40秒至13点50分45秒,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进行检测时,从检测开始到检测结束,尾气检测设备(投射式烟度计探头)一直在地上,工作人员未将尾气检测设备(投射式烟度计探头)插入机动车尾气排气管内;但在2024年2月26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520203012402261353261xxx)中,显示该车使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m-1)”分别为0.01、0.01、0.01,平均值(m-1)为0.01,小于1.2限值(m-1),检测结果合格。即你公司在未实际测量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尾气烟度值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贵BSQ5xx车辆尾气烟度值检测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3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5张,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11月29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调查询问人:胡x),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的检测视频和检测档案资料(证明:违法主体是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违法事实情况)。
2、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报告(证明: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并落实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六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六枝特区瑞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违法行为50%,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不足5辆的为10%,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于2024年10月26日召回车牌号为贵BSQ587的车辆重检,并对涉及人员及时进行处理,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中“二、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一)情形”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幅度为15%。我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
2、没收违法检测车牌号为贵BSQ5xx的车辆的尾气检测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壹佰元整(¥1051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开具地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财务室),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国祥、李兴林 电 话:0858-5322980
地 址:六枝特区兴业大厦14楼 邮政编码:553400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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