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家属随军
1 |
事项名称 |
部队家属随军 | |||||
2 |
承办机构 |
六枝特区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和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 |||||
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4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5 |
办理时限 |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 |||||
6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及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户籍窗口。 法定工作时间。 | |||||
需提交材料信息 | |||||||
军人配偶及子女申请迁移到随军集体户和军人工作调动,配偶及子女随迁户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签名签章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是 |
|
2 |
随军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否 |
1份 |
|||
3 |
军人工作证、配偶投靠的提交《结婚证》;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
4 |
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的调动文件或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
原件 |
否 |
1份 |
|||
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及子女申请随迁户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签名签章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与军人的亲属关系说明;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是 |
|
2 |
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否 |
1份 |
|||
3 |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
原件 |
否 |
1份 |
注:
一、申请条件
军人配偶及子女可申请随军迁移到部队集体户,军人工作调动或退役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户口。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部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部队家属随军
1 |
事项名称 |
部队家属随军 | |||||
2 |
承办机构 |
六枝特区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和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 |||||
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贵州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 |||||
4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5 |
办理时限 |
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省内迁入当场予以办理,省外迁移的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时限办理。 | |||||
6 |
办理地点和时间 |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交通路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及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户籍窗口。 法定工作时间。 | |||||
需提交材料信息 | |||||||
军人配偶及子女申请迁移到随军集体户和军人工作调动,配偶及子女随迁户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签名签章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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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随军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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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军人工作证、配偶投靠的提交《结婚证》;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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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的调动文件或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
原件 |
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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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及子女申请随迁户口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签名签章 要求 |
备注 |
1 |
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与军人的亲属关系说明; |
原件 |
否 |
1份 |
A4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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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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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落户通知证明》。 |
原件 |
否 |
1份 |
注:
一、申请条件
军人配偶及子女可申请随军迁移到部队集体户,军人工作调动或退役的,配偶及子女可随迁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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