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按照省、市安委会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水运行业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和“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总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全市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打击治理重点
(一)客运船舶。(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3)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违法营运载客的;(4)船舶配员不足或在船船员所持适任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不符擅自航行的;(5)未落实船舶开航前自查、签单发航、旅客实名制等制度航行的;(6)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配齐消防、救生设备或消防、救生设备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
(二)乡镇自用船舶。(1)船舶未持有有效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或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2)乡镇自用船舶驾驶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培训并在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擅自航行的;(3)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勘划载重线的;(4)乡镇自用船舶未配备足额救生衣或救生衣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5)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违法营运载客的;(6)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报备,擅自航行的。
(三)公务船及其他海事监管船舶。(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3)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4)船舶配员不足或在船船员所持适任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不符擅自航行的;(5)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配齐消防、救生设备或消防、救生设备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
(四)涉水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在通航水域施工作业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违法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五)航运企业。(1)航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内设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航运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所属船舶从事营运时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案等并组织落实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的;(5)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的。
(六)客运码头。(1)码头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堵塞消防通道的;(2)违规在码头私搭乱扯电线、违规动火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3)汛期、凝冻天气情况下未落实防滑、防坠落措施的;(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保、安防设施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扛起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要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隐患整治“假大空”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组合拳”问责问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海事(航务)管理机构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监管执法计划,结合“互联网+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等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常态化查处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对案情特殊复杂的要及时上报市地方海事局或县级安委办可提级查办。定期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水路运输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奖励。
(三)强化督查检查。各海事(航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六盘水市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对辖区内各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要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以及“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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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常态化“打非治违” 工作方案
为巩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按照省、市安委会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水运行业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零容忍、重实效”的总要求和“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总目标,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全市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打击治理重点
(一)客运船舶。(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3)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违法营运载客的;(4)船舶配员不足或在船船员所持适任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不符擅自航行的;(5)未落实船舶开航前自查、签单发航、旅客实名制等制度航行的;(6)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配齐消防、救生设备或消防、救生设备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
(二)乡镇自用船舶。(1)船舶未持有有效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或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2)乡镇自用船舶驾驶员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培训并在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擅自航行的;(3)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勘划载重线的;(4)乡镇自用船舶未配备足额救生衣或救生衣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5)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违法营运载客的;(6)乡镇自用船舶未按规定报备,擅自航行的。
(三)公务船及其他海事监管船舶。(1)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2)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3)船舶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4)船舶配员不足或在船船员所持适任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不符擅自航行的;(5)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配齐消防、救生设备或消防、救生设备失效未更换,擅自航行的。
(四)涉水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在通航水域施工作业保护措施不到位的、违法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五)航运企业。(1)航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内设安全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2)航运企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所属船舶从事营运时无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案等并组织落实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的;(5)未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导致安全投入不足的。
(六)客运码头。(1)码头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堵塞消防通道的;(2)违规在码头私搭乱扯电线、违规动火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3)汛期、凝冻天气情况下未落实防滑、防坠落措施的;(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保、安防设施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扛起常态化开展“打非治违” 工作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要把“打非治违”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打非治违”工作部署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隐患整治“假大空”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组合拳”问责问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海事(航务)管理机构要将“打非治违”工作纳入监管执法计划,结合“互联网+执法”“双随机、 一公开”等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常态化查处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对案情特殊复杂的要及时上报市地方海事局或县级安委办可提级查办。定期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当随时向社会公布,形成震慑。严格执行《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市水路运输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奖励。
(三)强化督查检查。各海事(航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六盘水市海事现场监督巡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对辖区内各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要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以及“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开展全覆盖督查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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