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卫生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村居组织丧葬仪式的,可以申请5000元的丧葬服务补贴。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95%报销。
3.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以上和50周岁至59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办事处)请1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5.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给予免费。成功分娩的,给予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
(二)计生伤残家庭
(子女有四级及四级以上伤残的计生“两户”家庭)
1.对全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城镇居民中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申请困难扶助资金2000 —5000元。
2.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4000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
(三)唇腭裂儿童,做好“幸福微笑”工程
对于一般计生户家庭的唇腭裂儿童三年组织一次免费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解决。
(四)计生“两户”在押家庭子女
对计生“两户”家庭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押的子女,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在押期间每年每人发放扶助金1000元;
(五)关怀基层计生工作者
对因工受伤、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工作人员当年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六)设立“圆梦校园助学金”
每年救助40名计生“两户”困难家庭子女“圆梦校园”,使计生困难家庭子女更好接受教育。
1.对象:因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计生“两户”;
2.“圆梦校园助学金”标准:小学600 元;初中800 元;高中(含职业高中和普通中专)1500元;特困大学生(含大专)3000 元。
(七)紧急救助
1.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两户”家庭;
2.救助形式: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的资金救助;
3.资格确认: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的。
(八)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政策措施
1.经济救助
自 2015 年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 49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 605 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别扶助金标准随着国家和省级提标而增加,特别扶助金每年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5 万元(省级 3 万元、特区 2 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特区财政承担。
2.养老保障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如没有亲属主动承担,由各乡(镇、社区)组织,所在村(居)主持丧葬仪式;如有亲属组织的,所在乡(镇、社区)、村(居)要配合,按国家规定的殡葬改革方式进行安葬,安葬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尸体接运费、3 天以内冷藏费、火化费、400 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600—1200 元的壁葬费、3 年内的骨灰盒寄存费)由特区民政局按规定给予减免,特区计生协会给予 5000 元的丧葬服务补贴;丧葬服务补贴经费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未年满 60 周岁但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由特区民政局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按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以上人员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由民政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是企业退休职工的所需费用减免 50%,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减免 30%,但不服从安排的费用自理。
3.医疗健康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由特区计划生育协会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 95%报销。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部分的参合费或参加城镇居民(指城镇无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1000 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 3000 元的生育补助,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市二医、特区人民医院及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凭优惠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 个优先”。
(5)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 元以下的免收,1000 元以上的减收 1000 元。
(6)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7)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年满 60 周岁以上和 50 周岁至 59 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请 1 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社会关怀
(1)办理乘车优惠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车,特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为乘车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2)依托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 8 万元以下的财政贴息贷款。
(3)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和救助计生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给予优先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定条件的,由特区人资社保局在控制指标内安置就业。
(4)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给予安排。
(6)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发放“圆梦校园助学金”,每年每人:学前阶段 500 元;小学阶段 1000 元、初中阶段 1500 元、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阶段 2000 元;高等教育阶段 2500 元,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7)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2000 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4000 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5000 元,所需资金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8)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9)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0)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 0―7 岁贫困残疾儿童优先安排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肢残等医疗康复项目。
(11)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提供公证服务。
(12)实施紧急救助。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3)每年的端午、中秋、春节三个重大节日组织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发生重大疾病的及时走访慰问并帮助解决困难。
(14)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效社会关怀活动。
(九)计划生育家庭惠民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以上两项是由县级承担,每年5月15日之前上报。
(3)“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上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4)“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6)“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上报时间和三项制度一样。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失独”家庭每人每年72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3240元)
(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死亡;子女未年满18周岁。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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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卫生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十三、卫生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村居组织丧葬仪式的,可以申请5000元的丧葬服务补贴。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95%报销。
3.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4.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年满60周岁以上和50周岁至59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办事处)请1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5.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给予免费。成功分娩的,给予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生育补助金。
(二)计生伤残家庭
(子女有四级及四级以上伤残的计生“两户”家庭)
1.对全区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和城镇居民中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残疾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申请困难扶助资金2000 —5000元。
2.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2000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4000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5000元。
(三)唇腭裂儿童,做好“幸福微笑”工程
对于一般计生户家庭的唇腭裂儿童三年组织一次免费修复,产生的费用由“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解决。
(四)计生“两户”在押家庭子女
对计生“两户”家庭中有一方或双方在押的子女,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在押期间每年每人发放扶助金1000元;
(五)关怀基层计生工作者
对因工受伤、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工作人员当年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六)设立“圆梦校园助学金”
每年救助40名计生“两户”困难家庭子女“圆梦校园”,使计生困难家庭子女更好接受教育。
1.对象:因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子女无法完成学业的计生“两户”;
2.“圆梦校园助学金”标准:小学600 元;初中800 元;高中(含职业高中和普通中专)1500元;特困大学生(含大专)3000 元。
(七)紧急救助
1.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的计生“两户”家庭;
2.救助形式: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的资金救助;
3.资格确认: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的。
(八)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政策措施
1.经济救助
自 2015 年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女方年满 49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 605 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2018年省文件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特别扶助金标准随着国家和省级提标而增加,特别扶助金每年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5 万元(省级 3 万元、特区 2 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四级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1 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特区财政承担。
2.养老保障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如没有亲属主动承担,由各乡(镇、社区)组织,所在村(居)主持丧葬仪式;如有亲属组织的,所在乡(镇、社区)、村(居)要配合,按国家规定的殡葬改革方式进行安葬,安葬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尸体接运费、3 天以内冷藏费、火化费、400 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600—1200 元的壁葬费、3 年内的骨灰盒寄存费)由特区民政局按规定给予减免,特区计生协会给予 5000 元的丧葬服务补贴;丧葬服务补贴经费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每年不低于 100 元的标准,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年满 60 周岁以上(含未年满 60 周岁但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能力)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由特区民政局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按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以上人员是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由民政无偿提供供养和护理服务,是企业退休职工的所需费用减免 50%,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减免 30%,但不服从安排的费用自理。
3.医疗健康
(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和门诊费,除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的合理费用,由特区计划生育协会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按 95%报销。
(2)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筹部分的参合费或参加城镇居民(指城镇无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由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全额代缴,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3)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1000 元的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对其开展“生育关怀·助孕工程”行动,给予不低于 3000 元的生育补助,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市二医、特区人民医院及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凭优惠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 个优先”。
(5)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 元以下的免收,1000 元以上的减收 1000 元。
(6)每年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特区人民医院或市二医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和管理健康档案,资金从“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7)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年满 60 周岁以上和 50 周岁至 59 周岁离异或丧偶家庭,大病住院确实无人护理的,由所在乡(镇、社区)请 1 名志愿者护理,每人每天补助 100 元,所需费用从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申报解决。
4.社会关怀
(1)办理乘车优惠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车,特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为乘车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2)依托创业担保贷款项目,优先为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农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提供 8 万元以下的财政贴息贷款。
(3)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纳入“残疾人百点千户万人创业就业工程”和救助计生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给予优先就业,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定条件的,由特区人资社保局在控制指标内安置就业。
(4)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给予安排。
(6)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在接受教育阶段,发放“圆梦校园助学金”,每年每人:学前阶段 500 元;小学阶段 1000 元、初中阶段 1500 元、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阶段 2000 元;高等教育阶段 2500 元,资金由特区财政承担。
(7)建立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教育励志奖,就读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2000 元;就读高职(专科)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4000 元;就读本科高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不低于 5000 元,所需资金由特区“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中解决。
(8)对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的,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9)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0)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 0―7 岁贫困残疾儿童优先安排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肢残等医疗康复项目。
(11)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依据《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办理遗嘱公证,免费提供公证服务。
(12)实施紧急救助。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13)每年的端午、中秋、春节三个重大节日组织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进行慰问,发生重大疾病的及时走访慰问并帮助解决困难。
(14)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长效社会关怀活动。
(九)计划生育家庭惠民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子女2011年1月1日以前出生,在十八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家庭仍然享受原奖励标准。
(2)“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以上两项是由县级承担,每年5月15日之前上报。
(3)“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8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上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夫妻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2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4)“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6)“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上报时间和三项制度一样。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夫妻;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确认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失独”家庭每人每年7260元,伤残家庭每人每年3240元)
(2)“节育并发症对象,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对象的确认条件: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对象的确认条件: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死亡;子女未年满18周岁。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对象的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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