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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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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管股
2024-11-06 09: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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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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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1-06 09:36   作者:   来源: 农机监管股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为切实加强先进农机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用于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09号)精神,将省下达我市的15万元资金用于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项目,为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在农机上的应用,实行农机作业数据监测,减少农机作业数据核定工作量,杜绝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虚报作业面积,实现农机作业数据核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实施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主要粮油作物机械化示范单位、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建设单位、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其中农机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大户。

三、实施范围

(一)区域范围。各市(特区、区)。

(二)机具范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六枝特区、盘州市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已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的机具除外。

四、补助标准

我市参照贵州省山地智能农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助标准,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每台补助2400元,补助资金规模15万元,共补助62台,按照先来后到,补完为止。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每台900元由实施主体自行申办,机具识别卡每张380元和流量费由实施主体承担。

五、操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本实施方案公布后,各市(特区、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将补助内容、补助标准等信息在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发布,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集辖区内需要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数量,初步约定安装时间,并填写《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于2024年11月8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二)北斗安装。实施主体按照各自填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台数,自行向有资质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经销商购买相关设备。经销商需组织与之相匹配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安装真实性负责。

(三)监管服务。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结束后,经销商需向实施主体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日常监管,并指导做好农机作业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六、拨付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及时与经销商联系,从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系统中导出数据,形成《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明细表》,与经销商出具给实施主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市农业农村局与实施主体签订的《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后,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附件:

1. 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

2. 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


附件1

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机北斗实施主体

联系人

电话

拖拉机(台)

收割机(台)

播种机(台)

安装地址

安装日期

1









2









3









4









5









6









7











附件2

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


甲方: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


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应用作业终端辅助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相关工作安排,有效利用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在真实性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市场价有偿购买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购置设备如下:

序号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适配机型

配  置

备  注

1

农机北斗

智能终端

北斗系统

BDI-2G01

或BDS1.0.1

拖拉机

主机+摄像头+姿态传感器+数显+机具卡+识别器

支持4G

网  络

2

插秧机

收割机

主机+摄像头+姿态传感器+数显

3

机具识别卡

适  配

新增机具

适  配


二、乙方负责提供农机具由供货商进行安装,组织开展农事作业服务,并无条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所有作业数据。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乙方需确保每年每台拖拉机终端数据不低于800亩、收割机和插秧机终端数据不低于200亩。

四、按照先来后到原则(以农机北斗智能终端供货商提供的安装日期为准),全市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62台,乙方每安装一套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甲方向乙方支付2400元补助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服务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乙方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机具识别卡和数据流量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不得转让、销售、损毁、丢失所购置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设备,如发现以上情况,须按市场价向甲方每台支付3300元违约金。

七、如乙方未按约定有效完成监控作业面积,需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下一年度中累加完成,如下一年度仍未完成,需退回甲方补助费2400元。

八、本次乙方共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    台,其中拖拉机    台、收割机    台、插秧机    台,甲方需支付乙方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补助费共        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或签字):

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话 :                 电  话: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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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项目实施方案

农机监管股    发布日期:2024-11-06    

为切实加强先进农机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用于现代山地高效农机化)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09号)精神,将省下达我市的15万元资金用于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项目,为确保该项目有序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在农机上的应用,实行农机作业数据监测,减少农机作业数据核定工作量,杜绝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虚报作业面积,实现农机作业数据核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二、实施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主要粮油作物机械化示范单位、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建设单位、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其中农机服务组织包括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机大户。

三、实施范围

(一)区域范围。各市(特区、区)。

(二)机具范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六枝特区、盘州市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县已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的机具除外。

四、补助标准

我市参照贵州省山地智能农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补助标准,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每台补助2400元,补助资金规模15万元,共补助62台,按照先来后到,补完为止。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每台900元由实施主体自行申办,机具识别卡每张380元和流量费由实施主体承担。

五、操作流程

(一)信息采集。本实施方案公布后,各市(特区、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将补助内容、补助标准等信息在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发布,实施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申报,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集辖区内需要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数量,初步约定安装时间,并填写《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于2024年11月8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二)北斗安装。实施主体按照各自填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台数,自行向有资质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经销商购买相关设备。经销商需组织与之相匹配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安装真实性负责。

(三)监管服务。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结束后,经销商需向实施主体提供增值税发票,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纳入日常监管,并指导做好农机作业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六、拨付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及时与经销商联系,从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系统中导出数据,形成《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明细表》,与经销商出具给实施主体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市农业农村局与实施主体签订的《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见附件2),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报审后,按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附件:

1. 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

2. 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


附件1

六盘水市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农机北斗实施主体

联系人

电话

拖拉机(台)

收割机(台)

播种机(台)

安装地址

安装日期

1









2









3









4









5









6









7











附件2

智能化监测辅助农机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合作协议书


甲方: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乙方:


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应用作业终端辅助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创新相关工作安排,有效利用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根据自愿原则,在真实性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市场价有偿购买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购置设备如下:

序号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适配机型

配  置

备  注

1

农机北斗

智能终端

北斗系统

BDI-2G01

或BDS1.0.1

拖拉机

主机+摄像头+姿态传感器+数显+机具卡+识别器

支持4G

网  络

2

插秧机

收割机

主机+摄像头+姿态传感器+数显

3

机具识别卡

适  配

新增机具

适  配


二、乙方负责提供农机具由供货商进行安装,组织开展农事作业服务,并无条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所有作业数据。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乙方需确保每年每台拖拉机终端数据不低于800亩、收割机和插秧机终端数据不低于200亩。

四、按照先来后到原则(以农机北斗智能终端供货商提供的安装日期为准),全市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62台,乙方每安装一套农机北斗智能终端,甲方向乙方支付2400元补助费,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服务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五、乙方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机具识别卡和数据流量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不得转让、销售、损毁、丢失所购置的农机北斗智能终端设备,如发现以上情况,须按市场价向甲方每台支付3300元违约金。

七、如乙方未按约定有效完成监控作业面积,需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下一年度中累加完成,如下一年度仍未完成,需退回甲方补助费2400元。

八、本次乙方共安装农机北斗智能终端    台,其中拖拉机    台、收割机    台、插秧机    台,甲方需支付乙方农机北斗智能终端安装补助费共        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或签字):

联系人 :                 联系人:

电  话 :                 电  话: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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