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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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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管股
2024-12-12 1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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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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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2-12 10:18   作者:   来源: 农机监管股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4号),根据《农机主管部门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部分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农机具淘汰退出,加快更新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机具补贴范围

    农机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播种机、耕整机械(含微耕机、履带旋耕机)、谷物烘干机等。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具体报废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每年度,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数不超过4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主要部件应当齐备,并提供农机来历证明,对无法提供购置农机机具发票等来历证明的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回收过程中,在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鼓励将仍可使用的部件(含主要零部件)循环使用。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年限;

(二)主要部件损坏,维修费用大于同类新机价格50%;

(三)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引导淘汰的农业机械;

(五)柴油机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四及以下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收主体确定

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或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并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机报废回收主体,应当配合机主完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同时接受商务部门的行业管理,农机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回收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履带式旋耕机、山地运输机的报废回收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其他类别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备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等部件拆解条件和能力的回收点,应由部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为方便转运,可对其他部分进行拆解处理。

七、操作程序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在《贵州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申请办理。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为:

(一)报废申请。老旧农业机械所有人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后,报废回收主体应在确认所有人身份信息、机具来历证明信息与报废机具等信息后。协助机主填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并开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同时确认和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及编号,回收主体需将以上信息如实录入“系统”。

(二)拆解销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接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拆解或者销毁农机具后,需填写《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后,在“系统”上传相关数据和拆解前、中、后期图片。

(三)注销登记。已登记入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完成拆解后,报废回收企业通过“系统”将相关拆解提示推送到“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内,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与机主核实后,办理机具注销手续。需交回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可由机主自主上缴或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回收。未登记入户的机主需先到辖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开具未登记证明,报废回收企业方可进行拆解。

(四)业务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审验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五)兑现补贴。报废农业机械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确认表》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兑现农机报废补贴。

更新机具的办理,需在完成报废流程后,重新在“报废补贴申请办理辅助管理系统”内申请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商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要整合各部门资金项目,鼓励引导乡、村农机销售点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开展农机报废回收业务,提高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便利性。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报废的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企业业务管理,建立报废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农机报废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强资金兑付审核,确保资金发放迅速、精准。商务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主体的行业监管,确保回收主体规范运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报废回收主体有害金属、有害液体回收和可回收材料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杜绝因拆解机具引起的环境污染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规范回收拆解。县级农机化、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虚假报补,一机多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应规范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不得回收、拆解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得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及其主要配件,一经发现,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建立报废台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要建立包含报废农业机械整机、拆解重点环节与主要零部件拆解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内容的档案。建立健全农机报废台账,应保存具有明显标识特征的影像资料,随时接受辖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农机具的报废影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各回收主体需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六)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 ,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农机主管部门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同步废止。

附件:

1.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历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3.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申请表

4.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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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补贴

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农机监管股    发布日期:2024-12-12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4号),根据《农机主管部门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部分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农机具淘汰退出,加快更新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机具补贴范围

    农机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含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播种机、耕整机械(含微耕机、履带旋耕机)、谷物烘干机等。

四、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具体报废补贴额见《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

每年度,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台,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补贴金额数不超过40万元(如申请台数或者金额超过规定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主要部件应当齐备,并提供农机来历证明,对无法提供购置农机机具发票等来历证明的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回收过程中,在按《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鼓励将仍可使用的部件(含主要零部件)循环使用。

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一)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年限;

(二)主要部件损坏,维修费用大于同类新机价格50%;

(三)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引导淘汰的农业机械;

(五)柴油机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四及以下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回收主体确定

开展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或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中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并向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机报废回收主体,应当配合机主完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办理程序,同时接受商务部门的行业管理,农机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回收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履带式旋耕机、山地运输机的报废回收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其他类别农业机械报废回收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备发动机、变速箱、动力蓄电池等部件拆解条件和能力的回收点,应由部件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处置,不得向其他企业出售和转卖,为方便转运,可对其他部分进行拆解处理。

七、操作程序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在《贵州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申请办理。其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为:

(一)报废申请。老旧农业机械所有人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后,报废回收主体应在确认所有人身份信息、机具来历证明信息与报废机具等信息后。协助机主填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并开具《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同时确认和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及编号,回收主体需将以上信息如实录入“系统”。

(二)拆解销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接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拆解或者销毁农机具后,需填写《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或者销毁证明》后,在“系统”上传相关数据和拆解前、中、后期图片。

(三)注销登记。已登记入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完成拆解后,报废回收企业通过“系统”将相关拆解提示推送到“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内,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与机主核实后,办理机具注销手续。需交回的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可由机主自主上缴或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回收。未登记入户的机主需先到辖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开具未登记证明,报废回收企业方可进行拆解。

(四)业务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审验复核机主信息、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五)兑现补贴。报废农业机械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确认表》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兑现农机报废补贴。

更新机具的办理,需在完成报废流程后,重新在“报废补贴申请办理辅助管理系统”内申请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商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要整合各部门资金项目,鼓励引导乡、村农机销售点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法依规开展农机报废回收业务,提高农业机械报废回收便利性。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报废的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企业业务管理,建立报废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农机报废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加强资金兑付审核,确保资金发放迅速、精准。商务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回收主体的行业监管,确保回收主体规范运营。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报废回收主体有害金属、有害液体回收和可回收材料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杜绝因拆解机具引起的环境污染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规范回收拆解。县级农机化、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虚假报补,一机多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应规范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改装、拼装农业机械,不得回收、拆解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得买卖报废的农业机械及其主要配件,一经发现,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建立报废台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要建立包含报废农业机械整机、拆解重点环节与主要零部件拆解或者销毁前、后照片等内容的档案。建立健全农机报废台账,应保存具有明显标识特征的影像资料,随时接受辖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农机具的报废影像资料,至少保存1年。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各回收主体需在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

(六)做好总结工作。各地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 ,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2月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农机主管部门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20〕58号)同步废止。

附件:

1.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农业机械来历和归属承诺书(样式)

3.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回收实施主体申请表

4.贵州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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