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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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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监管股
2024-12-12 1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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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 2024-12-12 10:29   作者:   来源: 农机监管股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为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降低排放、减少污染,推动农业机械绿色转型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农业机械排放状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助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引导支持农民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整治内容

整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重点是微耕机、耕整机等小型农业机械。

生产环节,对生产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对省外生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销售环节:对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同时责成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排放阶段判定方法详见附件。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市场监理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等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使用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协助所有人自愿报废淘汰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2月28日)。重点宣传国家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未达到标准农业机械的危害、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政策等,省内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要实现全覆盖。及时了解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的需求和困难,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组织力量对全省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告知从2022年12月1日起,严禁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农机。摸清生产企业已生产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数量,分类建立台账。此类产品流入市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摸清农机销售企业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详细登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等信息,告知后仍销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协调生产和经销企业共同开展“田间日”等活动,加强使用和维修的指导与培训,推广使用新能源农业机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商家进行处罚,责令其下架相关产品;对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农业机械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愿淘汰报废或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评估实施效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研究整治行动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落地落实,建立健全打击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三)建立监督机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问责。设立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州)各级单位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工作进展、问题挑战及成功经验,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12月30日和6月7日前分别对口报送阶段工作总结。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熊伟,电话:0851-85283350,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金翮,电话:0851-85577576,电子邮箱:quill3223@qq.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罗艳,电话:0851-85850073,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附件


排放阶段判定方法


一、查看发动机铭牌

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其中: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为24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查看机械环保信息标签

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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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

农机监管股    发布日期:2024-12-12    

为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降低排放、减少污染,推动农业机械绿色转型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农业机械排放状况,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助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引导支持农民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整治内容

整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重点是微耕机、耕整机等小型农业机械。

生产环节,对生产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对省外生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销售环节:对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560kw及以下)农业机械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同时责成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排放阶段判定方法详见附件。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市场监理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等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使用环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农业机械所有人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协助所有人自愿报废淘汰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拒不改正的,移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摸底排查阶段(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2月28日)。重点宣传国家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未达到标准农业机械的危害、整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政策等,省内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要实现全覆盖。及时了解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的需求和困难,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组织力量对全省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告知从2022年12月1日起,严禁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农机。摸清生产企业已生产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数量,分类建立台账。此类产品流入市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摸清农机销售企业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详细登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等信息,告知后仍销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协调生产和经销企业共同开展“田间日”等活动,加强使用和维修的指导与培训,推广使用新能源农业机械。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全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商家进行处罚,责令其下架相关产品;对违法使用排放不合格农业机械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自愿淘汰报废或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三)整改提升阶段(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评估实施效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研究整治行动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落地落实,建立健全打击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

(三)建立监督机制。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严肃问责。设立举报投诉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州)各级单位需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工作进展、问题挑战及成功经验,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支撑。2025年12月30日和6月7日前分别对口报送阶段工作总结。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熊伟,电话:0851-85283350,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金翮,电话:0851-85577576,电子邮箱:quill3223@qq.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罗艳,电话:0851-85850073,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附件


排放阶段判定方法


一、查看发动机铭牌

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其中: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的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为24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查看机械环保信息标签

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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