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小碗和自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5日
不合格项目:自消毒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自消毒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周记美蛙鱼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南环路忠誉天城一楼1-5号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的小碗和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5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5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张大厨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嘉年华6-2-20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7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集中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2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旺昌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同心家园旁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活牛府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春江花园四、五、六期负1-11、11-15(13.14栋)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8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旺昌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餐具(筷子)的违法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
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布。”的规定,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六枝特区卫生健康局处理。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牛蛙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赵才富海产品零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社区嘉年华2-116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168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50号。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鲈鱼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陈丽霞海鲜经销处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嘉年华商业广场)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鲈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96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54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小碗和自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5日
不合格项目:自消毒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自消毒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周记美蛙鱼头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南环路忠誉天城一楼1-5号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的小碗和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5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5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张大厨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南环路嘉年华6-2-20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7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集中消毒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4月22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旺昌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同心家园旁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活牛府餐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春江花园四、五、六期负1-11、11-15(13.14栋)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28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旺昌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餐具(筷子)的违法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卫生规范等
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布。”的规定,不属于本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六枝特区卫生健康局处理。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牛蛙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赵才富海产品零售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社区嘉年华2-116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168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50号。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鲈鱼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0日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陈丽霞海鲜经销处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嘉年华商业广场)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鲈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联系电话,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拾陆元(96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54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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