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餐具(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6月6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康丽娜鸡火锅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桃源新区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47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餐具(大碗)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6月4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恩尼无限烤肉屋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忠誉天城负1楼1-6号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大碗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49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花生米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郎岱大广发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十里大街大广发商业广场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张贴召回公告,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花生米4.134kg);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叁拾壹元(631元)整;
3.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72号。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黄瓜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
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开胜食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驿陇村五组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14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99号。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姜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5日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噻虫胺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中贵蔬菜批发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十里大街大广发商业城2号楼南面的四个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拾元(1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207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餐具(筷子)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6月6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康丽娜鸡火锅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桃源新区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筷子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47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自消毒餐具(大碗)
商标:无
规格:无
消毒日期:2024年6月4日
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恩尼无限烤肉屋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忠誉天城负1楼1-6号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自清洗、消毒大碗经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当罚〔2024〕49号)。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花生米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9日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1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郎岱大广发超市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十里大街大广发商业广场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张贴召回公告,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花生米4.134kg);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叁拾壹元(631元)整;
3.罚款伍仟元(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72号。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黄瓜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
不合格项目:乙酰甲胺磷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开胜食品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枝特区郎岱镇驿陇村五组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黄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拾肆元(14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199号。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姜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15日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噻虫胺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中贵蔬菜批发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郎岱镇十里大街大广发商业城2号楼南面的四个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等资料,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拾元(1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207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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