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豆芽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8日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晟锴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办牂牁大道新人民医院聚福新苑商业中心4-6号楼负一层-23号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贵州晟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于2024年8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六枝特区马记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大豆芽10斤在其店内销售。该批大豆芽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大豆芽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豆芽开展召回,但因售出时间过长,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豆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大豆芽)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6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208号。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小馒头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4年7月11日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廻龙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龙泉村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经营上述不合格小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馒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小馒头)时,索
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查实,该批小馒头是我区一家包子店加工制作的,我局已按照有关要求对该店开展核查处置。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豆沙包(自制)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恒品鲜肉小笼包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健康路(影剧院斜对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沙包)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经排查,导致豆沙包不合格是由当事人加工制作该批豆沙包时使用的豆沙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当事人已更改豆沙的牌子,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召回公告图片及整改报告。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馒头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岩脚老面破酥包子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老车站路口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大馒头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馒头)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经排查,导致大馒头不合格是由当事人加工制作该批大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已停止使用甜蜜素,并将整改后的大馒头送检,送检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召回公告图片、整改报告及送检合格报告。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香菇包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曹记手工老面包子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建设北路二街中段(种子公司对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菇包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菇包)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图片。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主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承 办: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六枝特区电子政务中心
备案信息:黔ICP备17007817号-1 52020302000005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30007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7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豆芽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5月8日
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晟锴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塔山街道办牂牁大道新人民医院聚福新苑商业中心4-6号楼负一层-23号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贵州晟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8月7日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于2024年8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六枝特区马记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大豆芽10斤在其店内销售。该批大豆芽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该批次大豆芽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大豆芽开展召回,但因售出时间过长,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积极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豆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大豆芽)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6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处罚〔2024〕208号。
案件二: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小馒头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购进日期:2024年7月11日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廻龙溪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龙泉村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经营上述不合格小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小馒头)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小馒头)时,索
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和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查实,该批小馒头是我区一家包子店加工制作的,我局已按照有关要求对该店开展核查处置。
案件三: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豆沙包(自制)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2日
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恒品鲜肉小笼包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九龙街道健康路(影剧院斜对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豆沙包)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经排查,导致豆沙包不合格是由当事人加工制作该批豆沙包时使用的豆沙含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当事人已更改豆沙的牌子,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召回公告图片及整改报告。
案件四: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大馒头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岩脚老面破酥包子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岩脚镇老车站路口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大馒头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大馒头)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经排查,导致大馒头不合格是由当事人加工制作该批大馒头时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已停止使用甜蜜素,并将整改后的大馒头送检,送检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召回公告图片、整改报告及送检合格报告。
案件五: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香菇包
商标:无
规格:散装称重
生产日期:2024年8月9日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曹记手工老面包子店(个体工商户)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建设北路二街中段(种子公司对面)
2.核查处置内容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菇包并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香菇包)及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召回公告图片。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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