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无筋豆(菜豆)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邻里鲜生果蔬超市七冶华府二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烟路七冶华府楼下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筋豆(菜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无筋豆(菜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4〕27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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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无筋豆(菜豆)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邻里鲜生果蔬超市七冶华府二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贵烟路七冶华府楼下门面
2.核查处置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无筋豆(菜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无筋豆(菜豆))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4〕27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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