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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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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4: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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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5-03-18 14:57   作者:   来源: 食品股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香梨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12月8日

不合格项目:乙螨唑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肖凤水果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农贸市场

2.核查处置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梨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香梨)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照复印件、微信进货记录和联系电话,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不合格批次香梨未引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整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5〕4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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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第1期)

食品股    发布日期:2025-03-18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香梨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12月8日

不合格项目:乙螨唑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六枝特区肖凤水果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农贸市场

2.核查处置内容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香梨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香梨)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照复印件、微信进货记录和联系电话,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不合格批次香梨未引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积极整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满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规定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 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5〕4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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