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白芷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洪林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那平路洪林万象商城负一层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未售出白芷进行销毁,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对已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5〕23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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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主体。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案件一:
1.基本情况
被抽检食品名称:白芷
商标:无
规格:无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标称的生产者名称:无
标称的生产者地址:无
被抽样单位名称:贵州洪林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银壶街道那平路洪林万象商城负一层
2.核查处置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未售出白芷进行销毁,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对已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六市监不罚〔2025〕23号。
六枝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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